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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權益知多少(一)─婚假

2019/01/18

年底到了好事近,身邊的好友們都在趕著這股年底結婚潮,各位知道如果遇到結婚喜事,法律上是有規定可以請「婚假」的喔,那麼婚假應該怎麼請?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以下整理與「婚假」相關的常見問題以及主管機關的解釋函令,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這些規定吧!!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作者/謝宜霓律師

 

Q:與婚假有關的法律依據?

A: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基法只規定了非常基本的內容,提到勞工因為結婚是可以向公司請假的,至於應該怎麼請?工資又應該如何給付?就必須參照「勞工請假規則」,根據該規則的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附帶一提,如果是於公、私立學校體制內編定的專任教師或是公務人員,分別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甚至可以享有十四日的婚假,是不是很令人羨慕呢!?

 

Q:訂婚可以請婚假嗎?

A:不可以。法律規定只有「結婚」才能享有請假之權利,因此,單純的訂婚當然不包括在婚假中,雖然一般來說訂婚會挑在假日,不過如果剛好是上班日需要請假,那就只能透過特休或是事假的方式來請假囉。

 

Q:請婚假的時候要拿什麼相關資料作為證明呢?

A:這個部分其實要看各公司的規定,認定較為嚴格的公司,可能會要求員工必須出具結婚證書、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證明確實有結婚的法律效力才願意給假,不過有些比較寬鬆的公司,可能就會優於法律的規定,讓員工拿喜帖證明就可以請假了,有些公司甚至會提供結婚禮金讓員工可以申請,這麼好康的福利怎麼可以自動放棄呢!?所以要請婚假之前,建議還是詢問一下公司的人資人員,或是查閱一下相關工作規則確保自身權益較妥喔!!

 

Q:婚假八日有沒有包含休息或例假日呢?

A:依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02665號以及內政部(74)臺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婚假八天不包括例假日的喔,聰明的勞工如果好好安排婚假,並跟國定假日、特休等假別相互配合,就有機會創造出令人稱羨的超長假期。

 

Q:婚假應該怎麼請?可不可以拆開分成好幾天請呢?

A:依照民國74年6月28日內政部所作的(74)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因此除非勞資雙方另外有約定,婚假應該要讓員工得連續請假,公司如果無正當理由刻意刁難,不讓員工連續請假,就會涉及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了。

 

Q:婚假有沒有期限?可否累積到隔年一次請畢?

A:依照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條3字的1040130270號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因此,從結婚之日前十天開始就可以請假準備婚事,一直到結婚後三個月內都沒有問題;不過如果任職的公司屬於幸福企業,經過雇主同意,可以延長到一年內請畢即可。

 

Q:如果勞工再婚,還是可以請婚假嗎?

A:如果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期間再婚,但先前已經請過一次婚假了,再婚時還可以再請一次嗎?此部分可以參考內政部民國75年12月26日所作(75)台內勞字第467204號函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因此即便再婚仍然是可以請婚假的喔。

 

本篇介紹的只是基本的法律概念,不過還是要看各公司的具體規定而定,希望大家看完這篇介紹之後,可以對自己的權益有所了解,有不清楚的部分也可以請教人資人員,畢竟對於大多數人而言,一輩子只有一次的機會,可要好好把握阿!!

 

文章上稿時間:2019/01/18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回應互動 24 comments
  • 唐嘉燦 2023/03/22 11:45

    請問
    我娶菲籍新娘,但因為菲國政府處理結婚文件時間冗長,
    3/13~3/17, 3/20~3/22是我欲請的婚假8日,已在3/18辦理好婚禮,也簽妥適婚證明,以及結婚證明,但尚未登記完成(因送菲國政府機關辦理到完成需一個禮拜的時間),是否能以文件照片的形式,及結婚照片的形式向公司請婚假?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3/03/23 11:54

      您好:

      當您請假時,雇主可以要求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這個部分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應該提出哪些文件,也沒有硬性規定應該在多久時間內提出。(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參照)

      因此,建議您可以先諮詢公司的人資主管或詳閱公司的工作規則,看看就婚假部分是否有規定應備文件及提出期限,如果有的話就應該以公司的工作規則為準;如果沒有的話,只要任何足以證明有結婚事實的文件,都可以提出作為佐證,並盡快提出即可。

      而在您的情形,考量到菲國行政作業流程較為繁複,建議您可以先初步提出可以證明您已經著手進行流程的相關文件,並向公司說明此情形後,明確告知日後待結婚登記完備後會再補提文件。或以台灣的結婚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替代。相信公司應該可以理解。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給假,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以上說明。謝謝。

  • 呂琇琪 2022/11/30 12:51

    請問我今年4/10結婚 但是公司只給我3天婚假 剩下的婚假公司沒有任何的補償 這樣我該怎麼辦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2/11/30 16:37

      您好:
      建議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
      申訴期間公司是不能對於勞工作不利益處分的
      人資應該收到通知後會好好跟您協商
      以上

  • 陳小花 2021/04/01 10:17

    不懂公司方說我是詐欺這是什麼解讀,只因為沒能即時補上證明嗎?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1/04/01 12:17

      您就溝通候補資料時間,如果公司有任何處理方式讓您覺得被刁難,建議直接打1999轉勞工局申訴,比較能即時處理您的問題,謝謝

  • 陳小花 2021/04/01 10:13

    我們目前是還沒登記,有跟公司問及一定期限內補上證明是否可以,公司目前目前沒有回覆,但由於要離職了,公司要我必須以寫事假單以及匯款方式先退還8天薪資及職福金,如果不寫後續就是存證信函(公司方應該知道不能逕自預扣,所以要我自寫假單)

  • 陳小花 2021/04/01 02:37

    實在是事情來得太急,多次留言,不好意思。今日過程中,公司還說如果不返還,是詐欺,就後續存證信函,調解或法院見,該怎麼辦?以上這幾次留言,我能怎麼做才好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1/04/01 09:15

      先確定是否有結婚登記,如果有的話,可以考慮是否就近申請戶籍謄本。公司要求分次請假的事情有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可以申訴;提出喜帖的簡便證明方式如果是當初公司同意的話,現在又要提出結婚證明雖然不合理,但假使是因為要確認結婚登記,公司又沒有同意以宴客事實取代結婚登記的話,是可以要求補提證明的。建議可以跟公司溝通改到四月提供(勞基法原則不能預扣薪資,所以不能隨便從要給妳的錢裡扣除)

  • 陳小花 2021/04/01 01:53

    您建議的主張公司婚假分次給假違法的話,如果公司依舊,協商破局,勞工局對於公司分次給假會有什麼處罰嗎?還是只是警告而已

  • 陳小花 2021/04/01 00:35

    當初一個月前寫離職單時,也沒提到要補證明,公司上週五適逢休假一個mail來,便要我在3/31前補證明,也實在太匆促,沒有辦法抽空去辦

  • 陳小花 2021/04/01 00:22

    無法上傳圖檔,只好用打字補充,因公司一直說員工手冊,所以便上系統查詢,其為去年7月底上傳,但公司也無紙本公告有新版規範修改上傳。婚假規範如下:1.員工結婚者,需於任職期間完成結婚登記,給假八日,可分次申請。
    2.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3.申請婚假者,應於結婚之日前十日起至結婚之日後三個月內(含)申請完畢,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完成請假手續。未提供證明文件者,其請假事宜,改以事假登記。

  • 陳小花 2021/03/31 23:54

    續上篇您的協助解答,公司端現在說法又說,公司一直以來員工手冊都是要有結婚事實,也就是登記,才能享有婚假及職福金的福利,用喜帖只是給大家方便,本來公司就可以審查,現在要補證明是應該的(當初用喜帖申請相關時,主管也並沒有說要補,甚至言明補件的時限為多久內),一直到前幾天來文說不適用喜帖了並要補證明

  • 陳小花 2021/03/30 18:37

    公司“一直以來婚假認定都是喜帖或登記”擇一,去年12月以喜帖跟公司申請,公司也給了婚假及職福金,並依公司規定8天只能分3次在3月底前休完,然而休完後,近日公司卻說3月份起公司婚假改只認定登記,3月份有休到婚假的(不論新請或續請)要補上登記證明,不然就要以特休來抵或扣薪,並扣回職福金,(離離職只剩幾天)請問我該怎麼辦?覺得很不合理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21/03/31 21:24

      您好,這部分牽涉到公司內部規定變動修改是否有事前公告或其他方式讓員工知悉。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原本公司是可以要求登記為準,但公司的申請流程是比較彈性的,所以這部分要看內部規定變動修改的程序是不是有問題而定。建議至少可以先主張分次給假違法來跟公司協商,看能否有圓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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