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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無婚姻關係且未能協議,未成年子女扶養免稅額應如何列報?──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為例

2022/07/01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開展,依高等行政法院多數見解,子女免稅額之目的在於以稅捐之減輕使父母對子女盡其法定扶養義務,而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不得申報免稅額。討論上開見解對於相關案件之影響。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免稅額申報,無婚姻關係之父母如無法協議,非主要照顧之一方,能否拆分列報系爭扶養免稅額?此類型案件中,過去高等行政法院多數見解係採取否定說,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則採取肯定見解

惟前開案件上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則廢棄原審判決。故本文謹整理上訴審判決之具體理由,並延伸討論在「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免稅額」中,法院可能如何處理此類型爭議。

詳讀全文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2年6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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