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韋禮安與前經紀公司福茂唱片間的合約糾紛,如今二審判決出爐,韋禮安被認定違約,需要賠償前公司約 488 萬的違約金。在二審裁判書公告前,我們先來帶大家回顧一下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622 號民事判決),看看雙方的爭議點是什麼。待二審裁判書公告後,我們會再與大家更新二審法院所持的見解,並進一步分析經紀合約中,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條款。
這一件爭議起於 2018 年,藝人韋禮安因演藝生涯另有規劃,在完成合約中約定的工作後,決定離開福茂唱片公司。然而,福茂唱片公司則認為韋禮安的工作並未全部完成,不能片面終止合約,故向韋禮安提起本件訴訟,就合約終止所受到的損害主張賠償。
而本件爭議的主要爭執點,在於韋禮安欲終止與福茂唱片之間的合作關係,有沒有法律上的理由。換句話說,也就是有沒有符合契約裡約定的終止條件。
雙方產生爭議的契約條文如下:「本合約有效期間。自西元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至西元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在此期間內,甲(即原告)乙(即被告)雙方應共同合作錄製商業上可供發行、發售乙方國語專輯唱片至少 8 張(但不包含精選專輯、單曲唱片及 EP 在內,國語專輯內容有四首或四首以內之其他語文歌曲,仍視同為國語專輯)或至少 90 首歌曲(錄音著作)。本合約有限期限屆滿內,若甲乙雙方未能完成前述約定數量,甲乙雙方同意本合約自動延長至該約定數量發行,並按本合約規定之宣傳期間結束始為終止;如於本合約未到期前即已完成前述約定數量之宣傳工作則本合約仍然繼續有效至期滿為止。」
依照以上契約條文,韋禮安必須和公司合作錄製至少 8 張國語專輯,或是至少 90 首歌曲,才能終止雙方的合作關係。兩邊在訴訟中,各自列出了已合作發行的歌曲,韋禮安主張已經錄製發行了至少 90 首,福茂公司則主張只錄製發行了 50 首歌曲,雙方認定的數量差距十分懸殊。
而這個數量認定的落差,關鍵在於:除了正規專輯和EP中的歌曲,演唱會 Live CD、電影主題曲、創作 Demo 專輯、未收錄於專輯之歌曲是否都能算是合約中約定的歌曲(錄音著作)。就這個部分,一審法院認為,演唱會 Live CD 中,仍有未收錄於正規專輯中的歌曲;又縱使特定歌曲與正規專輯中的曲目有所重複,編曲也未必相同;且歌手於現場 Live 演出,其表演的收音、情感表現、演唱方式,也與正規專輯不同,因此可以認定為屬獨立的錄音著作(編者按:否則誰還要買現場表演專輯)。而無論是否屬正規專輯的歌曲,都有助於提升韋禮安的演藝事業地位與市場價值,從而對福茂唱片來說,其得以與藝人共享的利益,不因專輯是錄音室錄製或現場演出錄製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納入非正規專輯歌曲後,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契約在第 90 首歌〈不需要知道〉的發行及宣傳工作完成後,就已經合法終止。
然而,近日二審判決卻推翻一審法院的見解,改判韋禮安違約,且應該賠償 488 萬餘元的違約金。二審判決所持見解,我們會待公告後整理給大家。
在一般的藝人經紀合約中:終止條件、分潤機制、作品及社群帳號權利歸屬約定的不明確,都是日後容易衍生爭議的地方。由韋禮安的這個爭議事件,我們可以知道,在合約中,一開始就把條件定義清楚非常重要。若對於合約條件有任何疑慮,都應該盡早諮詢專業人士進行調整。
撰稿|黃詩婷律師
編輯|黃衍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