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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權益知多少(三)──喪假

2019/09/27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過程,當家中有人不幸過世,該如何請假?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規定呢?以下就整理勞動部曾經做過比較重要的函釋讓大家了解: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作者/謝宜霓律師

Q:與喪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

A: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簡單來說,喪假的日數是依照親等的遠近而有差異,親等越近的,請假日數就會較多;反之亦然。至於喪假期間薪水的部分應照給,不得任意扣減

附帶一提,如果是公務人員欲請喪假,就必須參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

 

其實在民國100年以前,勞工請假規則並沒有將曾祖父、母死亡列入得請喪假的範圍內,當時勞工必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才能奔喪,不過後來經立法院討論,認為「我國人口漸趨老化及少子化,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因此為強化倫理,因此修正了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增列曾祖父、母死亡可以給予喪假三日的規定。

 

Q:內、外祖父母有沒有差異呢?

A: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雖然只列出祖父、母,但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94年6月17日所作之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釋要旨:「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得申請喪假,其所定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因此應無內、外祖父母的差異

 

Q:外籍勞工如果沒有返國奔喪,是否還可以請喪假?

A: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3年1月4日所作之(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節錄):「……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Q:喪假應該怎麼請?可不可以拆開分成好幾次請呢?

A:依照民國74年6月28日內政部所作的(74)台內勞字第32128號函釋:「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由於一般治喪過程需要處理的事情相當繁雜,因此依照民間習俗的慣例,是容許員工可以分次請假沒有問題的,一般來說,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必須在特定時間點以前請畢,不過依照一般習俗,通常最多不會超過死亡百日。

 

Q:請喪假的時候需要拿那些相關資料作為證明呢?

A:此部分與婚假相同,要看各公司是否有特殊規定:有些公司會要求提出訃文即可,但有些公司可能會要求必須請醫院或相關單位開立死亡證明書或戶籍機關的除戶證明等文件才能請假。不過一般而言,不太會有員工願意拿家中親人的死亡作為請假理由,因此公司在認定上面多半會予以尊重。在這邊也特別提醒勞工,如果嗣後被公司發現喪假是捏造等情事,此時還可能會涉及刑事詐欺或是偽造文書等責任,因此千萬別貪一時的假期或是治喪禮金而觸法。

 

Q:如果我的公司刻意刁難不讓我請假、任意扣薪或是強迫我改請事假或特休,有什麼樣的罰則?

A: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如果雇主任意扣薪或刻意刁難,則此時就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的規定,而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最後仍免不了提醒讀者,雖然法律賦予員工請喪假的權利,但實際請假時仍然必須留意公司的相關規定,並遵守請假程序,如有疑問也應該先向人事單位詢問、釐清,以免被公司以「曠職」予以懲戒。

 

文章上稿時間:2019/09/26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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