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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的適用界線──以員工股權獎酬之給付定性與程序義務為中心

2026/08/28

作者:周逸濱律師、呂嘉容律師

企業能持續運轉甚至擴大規模,其中一個關鍵在於人才,如何留才以及吸引人才都是重要課題,因此會規劃員工持股計畫(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即ESOP),希望員工能與企業有如夥伴關係般一同成長。但相關制度除了涉及公司法規範外,也與政府為鼓勵企業留才提供的租稅優惠措施息息相關。

本文將以法院之實務案例切入,探討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之課稅時點、現金酬勞經信託購股後交付員工之法律性質,以及公司未完成備查及副知程序時,員工適用所得稅緩課優惠之可能性。

以上僅摘要部分內容,全文請參閱: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03期

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journal/content.aspx?no=9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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