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免稅制度,扶養父母免稅額是採主要扶養者單獨申報為原則,除非扶養者之間可以達成協議,或是扶養者的扶養程度相同無法區分,扶養免稅額才可能例外得以平均共享。而在發生申報爭議時,法院或是稽徵機關應認定密切日常生活照顧者為主要照顧者?還是以負擔生活扶養費用者為主要照顧者?又如果爭議進到訴訟程序中,課稅事實晦暗不明時,是法院未盡職權調查義務,或是申報人應承擔客觀舉證責任?本文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號行政判決為例,逐一討論上述各項議題對於相關案件之影響。
▌扶養父母免稅額,只能由一人申報?抑或能由實際付出扶養的比例共享?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免稅額之申報應尊重私人間協議分配,而當無法協議時,原則上僅能由主要照顧者列報,但在扶養程度相當無法區分時,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可平均列報。
▌主要照顧者(扶養程度高低)判斷,是以密切日常生活照顧為主,還是以負擔生活、扶養費用為主?
目前依照多數實務見解,主要照顧者應以密切日常生活照顧為優先判斷因素,因有判決認為免稅額與民法扶養義務在體系上,都是家庭支持照護功能之制度性確保暨促進,所以免稅額也如同民法的扶養義務,是指全面性的扶養,應由共同生活照顧最密切者來申報免稅額。
▌受扶養人對於扶養事實表達意見,或是指定由特定人申報免稅額,該如何評價?
受扶養人如就扶養事實、免稅額申報主體表達主觀意見,此證據仍屬於證據方法之一種,並不當然拘束法院及稅捐機關,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調查其他事證,進而決定是否採信受扶養人之陳述。
▌法院「職權調查義務」與申報人「客觀舉證責任」於個案中如何適用?
免稅額的「客觀舉證責任」與法院「職權調查義務」屬於不同層次的概念。法院應先善盡職權調查義務後,最終事實仍有不明,才能依照「客觀舉證責任」由主張減免稅額者,負擔事證不明的不利益。
以上僅摘要部分內容,全文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2023 年 5 月號月刊
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7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