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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娛樂稅之課徵-以相聲演出的戲劇為例,應適用相聲還是戲劇的稅率?

2023/02/17

我國現行娛樂稅制度,是依表演型態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而當一場表演內所包含的表演型態分別適用不同稅率時,稅捐稽徵機關該如何認定表演類別與對應的課徵稅率?本文以相聲瓦舍於107年在台南今日戲院舉辦「2018全成有戲──《黑珍珠與白鳳凰》為例,說明在現行制度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劇目定性之原則,及對於單一表演包含不同表演型態可能做出之核課結果。

在此將本事件整理成以下 3 大爭點,供相關劇場、劇團之主辦單位參考:

 

爭點 1:「相聲瓦舍」《黑珍珠與白鳳凰》,涉及戲劇與相聲兩種不同稅率演出,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劇目定性之原則?

→ 目前稅捐稽徵機關是依照財政部的函釋,對於單一表演中,涉及不同稅率之表演類別時,應先判斷主體,無法判斷主體時,才再依比例拆分。

 

爭點 2:原告主張劇目類別疑義,應請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主張是否合理?

→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對於徵收稅款之要件,稅捐稽徵機關負有舉證責任,本案法院認為文化局僅能依表演團體外觀形式資料來做判定,並無法達成實質課稅之目的,因此原告提出應請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協助認定之請求,法院判斷並無必要,故認定原告請求並非合理。

 

爭點 3: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上半場表演屬於「戲劇表演」適用稅率1%,下半場表演屬於「相聲表演」適用稅率5%,個案判斷是否合理?

→ 目前對於本案,法院判決也和稅捐稽徵機關的見解一致,認為該場表演分為上下半場,上半場是以戲劇為主穿插相聲的表演;下半場卻是以相聲為主穿插角色演出,因此分別適用「戲劇」與「相聲」之稅率並無違誤。

惟此部分,筆者認為若一表演在形式上劃分成上下半場,在劇目主體的判斷上,是否不應受形式上的限制,將其視為一個整體觀察,仍值得討論。

 

以上僅摘要部分內容,全文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3年1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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