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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 能否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為例

2022/04/15

本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開展,探討關於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能否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之問題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因離婚等理由已無婚姻關係,此時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一方,通常是以給付扶養費用之方式,履行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免稅額應由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申報,實務上迭生爭議。

實務見解多數認為,所得稅之扶養免稅額,僅限實際履行民法1084條第2項「保護及教養」之一方申請,至於單純給付扶養義務之一方,僅是履行個人扶養義務,不符合免稅額「扶養」之定義;但有部分見解認為,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與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他方,法律地位並無軒輊,縱使無法協議,亦應許兩人拆分申報扶養費用。本文謹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為例,並整理過往實務判決,嘗試釐清此一免稅額申報之問題。

 

本件爭點

父母無婚姻關係且未能協議,單純給付扶養費用之一方,能否自行申報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

 

詳讀全文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2年2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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