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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財稅實務釋評-員工認股溢價差額之「其他所得」核課─已涉及產創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之情形為討論

2021/07/02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行政判決為例,探討當員工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認購之公司新股時,其所得稅應如何課徵? 文中以案件事實為主軸,提出其三項爭點,進而引用相關法條及函釋為案例作出解析,同時搭配原處分和法院之見解整理,幫助讀者既能清楚又能容易的閱讀文章,有興趣的讀者歡迎詳閱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1月6月號月刊的全文。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員工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認購之公司新股時,其所得稅如何課徵?在絕大多數之情況下,因為有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之適用,員工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計算所得稅之課稅。然而,若不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之要件時,例如:於該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員工認股,所得實現之時點又應如何判斷?能否類推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又如遇有持股轉讓期間限制,是否有不同判斷?本文謹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行政判決為例,進行相關問題討論。

本件爭點

一、能否類推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於實際轉讓時再課徵所得稅?

二、若無法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則員工於尚未實際出售前,是否即應課徵所得稅?又應課所得稅之計算基準日,係按實際交易日之溢價差額?抑或撥入證券戶日之溢價差額?

三、如具備經理人等特定身分依法受有移轉期間之限制者,應課所得稅之計算基準日,是否有不同?

 

詳讀全文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1月6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90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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