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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發表》周律師、魯律師撰擬期刊獲收錄於元照智勝系列之會計.稅務判解評析:個人財產篇(二)專書

2021/05/04

恭喜本所周逸濱律師及魯忠翰律師撰擬稅法文章獲收錄於2021年3月出版之會計.稅務判解評析:個人財產篇(二)一書,對於稅法實務有興趣者皆歡迎參閱。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住家用房屋稅率之計算分為「自住住家用」與「其他供住家用」兩種,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若為「自住住家用」則課徵稅率1.2%;反之若為「其他供住家用(二戶以下)」則課徵稅率2.4%。

A名下僅擁有位於臺北市房屋一棟,系爭房屋原核定為「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2%。然經主管機關稽查後發現,系爭房屋每期用水度數均為0度,顯與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之要件不符,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遂改依「非自住其他住家用」稅率2.4%課徵A房屋稅。

然而.....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元照智勝系列之會計 · 稅務判解評析 個人財產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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