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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財稅實務釋評-買賣契約解除時特銷稅持有期間之判斷─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9號行政判決為例

2021/01/12

本文將透過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49號行政判決為例,分析本件判決之爭點及法院見解,比較「合意解除契約」與「法定解除權行使」之區分實益,文末再分析此判決對於兩稅合一之影響。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房屋或土地之持有期間乃「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原則上係指房屋原所有人於訂定銷售契約前之最近一次「移轉登記日」。惟房屋或土地銷售契約因故解除時,而由原所有權人重新取得不動產,則「移轉登記日」究竟應如何起算?

詳讀全文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0月12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content.aspx?no=4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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