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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的家庭暴力現狀、防治機構與民事保護令

2018/01/05

前面幾篇介紹了美國的家庭暴力現狀、防治機構以及民事保護令,本篇是家暴系列文的最後一篇,回歸我國的法律制度進行概要介紹。

【威律說法】專業知識

淺談我國的家庭暴力現狀、防治機構與民事保護令

作者/謝宜霓律師

前面幾篇介紹了美國的家庭暴力現狀、防治機構以及民事保護令,本篇是家暴系列文的最後一篇,回歸我國的法律制度進行概要介紹。

我國關於家庭暴力相關法令,可以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網址如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1

對於家庭暴力的定義,可以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因此,並不僅只限定於身體上之暴力對待,倘若是以言語或精神上騷擾、虐待,或以控制經濟權造成家庭成員受到不法侵害,都包含在家庭暴力的範圍中。

目前法律所保障的對象,除了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的規定:「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孫子女與祖父母)或直系姻親(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姪、甥舅等)或旁系姻親(例如妯娌、連襟等)。」外,於104年2月4日修法後,又新增了第63-1條,包括了「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即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者,使保護的層面更加擴大。

而保護令的內容規定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最常見且直接的方式,例如:法官得直接禁止施暴者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命施暴者禁止繼續騷擾、接觸或與受暴者通話等、命施暴者遷出現有住居所、命施暴者不得接近受暴者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地點等等,甚至可以暫時將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交由另一方負擔或禁止雙方會面交往,以斷絕施暴與受暴者之間的聯繫機會之方式來保護受暴者,減少並避免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法院於接獲聲請後,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臚列之一種或數種內容的保護令。

至於保護令的態樣,目前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一般而言必須以書面聲請之,不過若是被害人有急迫之危險時,可以言詞、傳真或是其他電子方式取代書面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此時,法院依照相關法令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而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不過在失效前,聲請人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每次延長最多不會超過兩年;而在審理期間,法院可以先核發暫時保護令以保護被害人,避免出現空窗期。

在我國,聲請保護令一樣無需繳交任何費用。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之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因此並不會對一般民眾或是中低收入戶造成經濟上之負擔。

至於違反保護令者,我國也設有刑事處罰,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期望能藉由刑事責任,對於施暴者產生警惕作用。

若遭遇家暴事件,除了在緊急的情況下直接撥打110向警方求助外,亦可以撥打113保護專線求援,而各縣市政府下亦設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是可尋求「勵馨基金會」或是「婦女新知基金會」等等民間組織或其他社會資源之協助。

若對於本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進一步參考司法院網站針對少年及家事案件之簡介「參、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事保護令」,裡面有常見問與答以及不同態樣保護令之比較表,甚至還有不同語言的申請書狀可供不同國籍的民眾參考,網址如下: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3。期望大家在閱讀完本篇介紹後,能夠對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以及保護令申請機制有一粗淺的認識,未來不論是自己或是身邊親友發生相關事件,亦能夠獲得需要的資源尋求協助。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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