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近期公告《音樂演藝經紀合約應注意事項》,身為音樂人的你,不能忽視透過合約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性。
以下為我們從《音樂演藝經紀合約應注意事項》整理出五大重點並舉例說明:
藝人可能會有私下接案的需求,選擇最適合雙方的經紀合約類型(例如:「專屬經紀」或「非專屬經紀」,或「全經紀」與「特定範圍之經紀」),即可預防合約爭議。
在「全經紀」、「專屬經紀」的情形,藝人原則只能以經紀公司的名義承接演藝活動,藝人自身則無法私接演藝活動。
因此,如果藝人倘有自行接案的需求,就應該與經紀公司協商,改簽「非專屬經紀」或「特定範圍之經紀」。
合約期間攸關一段合作關係能否順利結束。
然而,合約中也可能以一定的條件取代確定的合約期間,此時就容易發生合約爭議。
舉例而言,雙方可能會在經紀合約中約定,藝人必須完成一定數量的作品後,才能終止合約,就作品數量如何界定?此條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在韋禮安與福茂唱片爭議中,約定創作未達一定數量,合約將自動延長至達標為止;然而,雙方在經紀合約中,對於作品數量的界定方式約定的並不明確,以致雙方對作品數量的認定,各執己見因而進入法院。然而,二審法院判決經紀合約雖已合法終止,但韋禮安仍需支付高達488萬的賠償金(案件現上訴中尚未確定)。
分潤是經紀約的核心,拆分比例與計算方式雙方必須明確約定,且應將帳目明細透明化,可以避免帳務糾紛。例如,去年新聞報導指出,韓國藝人李昇基,曾因經紀公司財報不實,導致多年累積的收益,全被經紀公司拿走,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演藝工作中,除了音樂的著作權以外,尚可能產生其他的智慧財產權。
以「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為例,青峰及團員等六人主張經紀合約終止,並向經紀人請求將商標還給團員。
因雙方的經紀約中,無特別約定商標申請權,所以,難以經紀約終止為理由,直接要求經紀公司移轉團名商標,透過合約明定智慧財產權(及申請權)的歸屬,才能確保合約終止後使用權益。
在合約條款中,雙方可以就雙方的權利義務,為更細緻的約定。
舉例而言,我們經常在娛樂新聞看到藝人涉及違法案件,或是影響社會大眾觀感的事件。藝人的一舉一動,都會影響自身的形象;如果惹出負面新聞,就會對經紀公司造成損失。合約中,經紀公司可以透過約定形象維持條款來保障公司;如果藝人違反,輕則開會檢討,重則可以暫停演藝活動,甚至可以終止合約。
音樂演藝經紀合約在簽訂前,建議大家可以參考文化部公告之音樂演藝經紀合約應注意事項,仔細審閱,並且充分理解合約的意思及法律效果,來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後續發生糾紛。
*本文參照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公告《音樂演藝經紀合約應注意事項》https://www.bamid.gov.tw/News_Content.aspx?n=3483&s=181600
*延伸閱讀:
本所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看波特王、蘇打綠爭議:經紀合約如何安心簽下去?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6425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