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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流」席捲全球背後 受奴隸合約拘束的練習生

2023/09/11

本文將簡介韓國政府對於防止「奴隸合約」所制訂的相關規定;另外,也將對照在台灣類似爭議發生時,法律實務的處理方式。  

練習生制度,讓有志成為藝人的年輕人,在通過經紀公司的選拔後,得以成為練習生,後續並由經紀公司提供培訓資源及曝光機會,讓練習生將來能出道成為公司所屬藝人。然而,經紀公司的付出,也並非不求回報,如果練習生順利出道,公司為了回收前期投入的成本,並追求利益最大化,會以專屬經紀契約限制藝人,即在一定的年限內,藝人的演藝事務,僅得透過經紀公司協助安排。

 

這樣綁定年限的專屬契約,在締約之初,練習生並沒有太大的談判空間。由於競爭者眾,練習生通過層層關卡,好不容易才爭取到簽約機會,因次在簽約時,迫於現實考量,就很難再與經紀公司磋商合約條款。然而,在練習生出道成為藝人後,隨著自身影響力及收入提升,談判地位也隨之提升,如果當初簽約時,合約中報酬分配及合約年限的設定,對藝人不公平,藝人就容易回頭質疑合約的合理性。因此在韓國,藝人與經紀公司間,經常發生合約糾紛。

 

日前,韓國男團EXO成員伯賢、CHEN與XIUMIN透過律師發布聲明表示:三人與SM娛樂公司簽訂的專屬合約,若加上續簽的合約,合約期間長達18年,形同「奴隸合約」;此外,至今一直沒有收到公司提供的完整、透明的報酬結算文件;為此,三人乃向所屬SM娛樂要求解約。SM娛樂則反駁,三人是受到「外部勢力」不正當的介入而受影響,然而,並未回應奴隸合約與結算文件問題。

 

雖然,後來雙方已經就合約達成共識;然而,由於娛樂產業中,藝人與經紀公司談判地位不對等的情況仍然存在,因此,可以想見,類似的爭議仍將不斷發生。

 

▌現在還會有所謂的「奴隸合約」?

 

為避免經紀公司以不公平的合約條件簽訂合約,韓國政府曾修訂《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試圖保障藝人的權益;另外,韓國體育觀光部與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曾合作提出《大衆文化藝術人(以歌手為主)標準專屬合約》,這份標準專屬合約中規定,合約最長期限,原則上為7年;然而,這些措施仍舊難以防止奴隸合約在業界普遍存在的情形。

 

從EXO成員提供的契約可以發現,SM娛樂是透過續簽專屬合約,以延長原合約期間。合約中規定:「正式契約…… 起算五年。如果不能在期間內履行第4條第4款專輯最低發行數量的義務,本合約期限將自動延長至履行爲止。」換言之,直到藝人滿足最低專輯發行量之前,合約將自動延長,且自動延長的期限也沒有上限。EXO成員三人委託的律師表示,這種續簽專屬合約的行為,屬於《壟斷規制及公平交易相關法律》第45條第1款第6 項的「不正當利用交易地位與對方進行交易」的行為,因為,根據《大衆文化藝術人(以歌手為主)標準專屬合約》第3條第2項規定,當專屬合約期限超過7年,藝人只要在經過7年後,就可以隨時通知經紀公司終止合約[1][2]。

 

▌在台灣,直到履行專輯發行量義務前,合約將自動延長的條款,是否有效?

 

對於自動續約條款,我國法規並未如韓國法規有明確禁止的規定,因此必須回歸個案判斷。關於以發行特定數量作品作為經紀合約期間的合法性,可以參見韋禮安與福茂唱片間,終止契約爭議的判決。該判決中,法院指出,由於在簽約過程中,雙方仍有來回磋商修改,可見韋禮安仍有議約能力,福茂唱片並未濫用契約自由。因此,本案中,用發行特定數量作品作為專屬經紀合約的合約期間,並非顯失公平,系爭條款仍屬有效。

 

▌藝人是否能隨時終止專屬經紀合約?

 

目前實務見解多認定經紀合約之性質為委任契約。如果信賴關係不復存在,任何一方均可當然終止,但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根據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所以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536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如果藝人可以隨時終止專屬經紀合約,如何保護經紀公司的權益?

 

由於藝人可以隨時終止專屬經紀合約,為目前實務見解所肯定。因此,為防止在雙方無違約的情況下,藝人卻提前終止契約,經紀公司可於合約中額外約定終止權之代價:「一方如欲終止契約,應支付他方相當之金額後,始能終止」;亦可在合約中約定:「若一方違約時,應支付他方違約金。」(此部分應注意,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於擬約時應寫清楚)。

如此一來,經紀公司就算無法透過專屬合約期間確保自己的利益,仍可透過解約金條款、違約金條款,確保自己的損失可以獲得填補。

 

▌總結

 

由於我國目前沒有針對藝人與經紀公司經紀約相關之法律制度,實務見解也沒有統一解決相關爭議的方案,僅能由法院依個案判斷;然而,經紀合約綁定年限,非常容易衍生糾紛,因此,藝人與經紀公司簽約時,雙方均應注意合約規範的經紀期間、合約終止條款⋯⋯等,是否均已妥適安排;否則,相關爭議如走進法院,面對漫長的訴訟程序,恐怕沒有人是贏家。

 

註解:

 

[1]  https://www.mcst.go.kr/kor/s_data/ordinance/instruction/instructionView.jsp?pSeq=2413

[2] 目前韓國公布之《標準契約書》中之條款,已構成《大眾文化事業發展法》之一部。從而違反《標準契約書》當中之規定時,除應負之契約或侵權行為責任外,依《大眾文化事業發展法》第 41 條規定,視行為人身分,得處 1,000 萬韓元以下或 500 萬韓元以下罰鍰。(詳參:https://elaw.klri.re.kr/eng_mobile/viewer.do?hseq=47193&type=part&key=17

 

(本文是威律法律事務所實習生張育昀同學的實習成果)

原標題|韓國的奴隸合約

撰稿|張育昀同學(威律法律事務所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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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律實習】威律法律事務所實習生實習成果分享

本所在銘傳大學林士欽助理教授的引薦下,與銘傳大學法律學院合作,提供同學於本所實習的機會。

 

在實習期間,育昀除了協助行政事務外,他也練習自己撰擬了一份演藝經紀合約,並在魯忠翰律師的協助指導及調整下,順利完成。除此之外,育昀也嘗試研究智慧財產權的訴訟案件,並與律師一同前往法庭觀摩實際開庭情形。

 

與此同時,育昀也以韓國演藝圈言衍生出的奴隸合約為主題,就藝人與經紀公司經紀約相關法律,撰擬了一篇短評。

 

我們也非常感謝育昀的參與,也很珍惜這樣的合作經驗。日後我們也將持續與大家分享本所實習生的實習成果,希望大家能不吝給予實習生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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