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在111年3月21日推出《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以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下稱「指引」或「原則」),這部「指引」與「原則」對於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條件,有什麼具體規範?又新規上路後,對於藝文工作者及產業會有什麼具體影響呢?
作者/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文化部在111年3月21日推出《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以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下稱「指引」或「原則」),這部「指引」與「原則」對於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條件,有什麼具體規範?又新規上路後,對於藝文工作者及產業會有什麼具體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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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指引」與「原則」適用的對象為「勞工」與「接案者」
如果文化藝術工作者是以勞工身分跟雇主簽約,要參考前述「指引」;而不具備勞工身分的工作者,在跟資方或業主簽約時,就要參考前述「原則」。
舉例來說:受雇於影視公司的員工,因具有勞工身分,所以簽約時,就可以參考前述指引;如個別接案的合作攝影師,可能不具備勞工身分,故而與業主/製作/製片方簽訂委任或承攬契約時,則可以依循前述原則。
不過,是不是以勞工身分簽約,不能只以契約上的名稱做判斷;根據過去法院實務見解,還是要依照具體的契約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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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筆者幫大家整理出「指引」與「原則」的重點(這邊就不附上重點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瀏覽下方連結)
「勞動法規指引」的六個重點
一、建立勞動制度
二、工資額度、種類與給付方式
三、工時天花板
四、維護職場安全
五、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
六、勞工保險與退休金提撥
「承攬暨委任契約指導原則」的三個重點
一、詳細表列出17個必須注意的地方
二、常見條款的解釋
三、針對不同藝術類型,制定五種契約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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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指引」與「原則」要如何落實工作安全?
具備勞工身分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可依照本指引第7條,要求雇主依法對於有危害健康之場所,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安全措施、設置安衛人員、提供預防災變之教育及訓練。
不具備勞工身分的話(通常是演員或是技術人員),依照《表演藝術演員契約要領》第9條規定,業主/委託人有提供安全裝置的義務,而演員則應確實試用、確認裝備之功能。
同部要領第8條還提到,文化藝術工作者提供技術服務時,業主/委託人應提供合理適當之工作時間(避免因趕工發生危險),而當文化藝術工作者認為有危險疑慮時,應暫時停止工作,並應立即通知契約相對人,協議後續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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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前述「指引」與「原則」訂定後,對於藝文工作產業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除了讓藝文工作者了解自身權益、使工作條件明確化,更能漸進式影響產業生態;只是,結構性的問題並非一時一刻能改善,畢竟,在成本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因為沒時間沒錢而增加許多無償的工時,環環相扣的種種困境,也不是一原則一指引制定後就能改善。
無論如何,本「指引」與「原則」的制定,更明確地統整、列舉出產業內部可能長期存在的問題。因此,無論是資方或勞方,都該盡早了解「指引」與「原則」內容、妥適因應。
*本文僅擷取重點篇幅,詳文請參鳴人堂 2022.04.19周逸濱、魯忠翰/別再有下一個拍攝意外:新規範如何保障藝文工作者?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625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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