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商業組織型態大評比!投資或創業前必須知道的事

2021/06/18

無論投資既有事業或自行創業,瞭解標的皆是首要之務,故本文羅列臺灣常見的六大商業組織型態(包括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梳理民法、有限合夥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與稅法等相關規範,分別就經營模式、盈餘分派、虧損分擔、出資及其轉讓或退還、政府課稅和監管等面向,分析各種組織型態之利弊,以供參考選用。

作者/林士為實習律師 

審訂/周逸濱律師

 

威律說法先前專文 淺談創業在法律上可以選擇的事業形式 嶄新的創業組織選擇形式-有限合夥又見嶄新的創業組織選擇形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是分別針對不同面向所為解說,敬請一併參閱。

 

一、獨資行號(商號)

個人即事業,彼此資產無須明確區隔,亦不賦予獨資行號法人格,因此一切經營決策由個人主導、盈虧亦由個人承擔,故適用於資本需求較低、規模較小之商業活動。

但獨資或合夥行號仍須依法辦理商業登記,得免登記者僅有:①攤販、②家庭農林漁牧、③家庭手工、④民宿及⑤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目前是每月銷售額八萬元以下)者,且家庭農林漁牧及手工業者限於自己操作為主,才免登記(商業登記法第5條參照)。

又行號如屬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目前是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嘗試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及適用1%營業稅稅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其施行細則第9條、台財稅字第7526254號函與統一發票辦法第4條第1款參照),相對於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和行號須適用5%營業稅稅率,頗為優待。

行號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獨資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適用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相對於具有法人格之有限合夥或公司原則上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於綜合所得淨額較少(目前是242萬以下)所對應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5%、12%或20%(20%時乍看稅率相同,但綜合所得稅尚可扣除累進差額)時,較有優勢。

二、合夥行號

二人以上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並不賦予合夥行號法人格,合夥人應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之額負連帶責任,故合夥人對合夥事業負有無限責任。適用於個人資本、專業或時間有限,並有志同道合者願一同經營並共負盈虧風險,且對設立及營運公司之程序與成本(例如資本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望之卻步的情形。

民法第667條以下預設合夥權利義務事項大致如下:合夥決議由全體同意為之、事務由全體共同執行、盈虧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決算及分配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聲明退夥應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然而上述牽涉經營權、盈虧分配、出資退還等重要事項,均可另透過契約特別約定加以調整,如法未明文且合夥契約又未約定清楚時,風險相對較高,不可不察!

三、有限合夥

獨資及合夥行號雖僅受低度監管,但出資者須對事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經營不善時風險較大,而不利籌資發展;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雖僅負有限責任,投資風險低,且具有法人格有利於存續發展,但公司受相對高度監管與法令限制,設立或營運之門檻較高。為兼取二者所長,避其所短,有限合夥應運而生。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得以現金、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對合夥事業負無限責任,並有業務執行權;後者雖僅得以現金、財產出資,但也只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並有財報業務文件之承認與查閱權,藉由減輕風險和提供保障,提升投資動機。

不若獨資或合夥行號既不具法人格,亦僅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其事業名稱只在登記地所屬地方政府受保護;有限合夥具有法人格,須向中央機關即經濟部登記,其名稱在全臺受保護,更有利於以法人名義,長久經營、累積聲譽與信用,此部分與公司甚為相似。但在出資之方式(可分次亦可附條件期限)、轉讓或退還(即退夥)、盈虧分配、表決權、業務執行、存續期間等方面,容許更多契約調整之空間,較公司更有彈性。

因此無論合夥或有限合夥,契約皆至關重要,建議提前洽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及商議契約,可建立較理想的合夥架構,以利經營並避免糾紛。

四、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有四種公司,但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由於有股東須負無限責任,出資者與出資事業之間資產區隔不強,人合性質濃厚,而與獨資或合夥行號有所重疊,實用性與重要性低落,本文暫不討論。據經濟部2021年4月統計:無限公司9家、兩合公司5家、有限公司546,492家、股份有限公司175,945家(含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3,454家),可見超過99.99%之公司屬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就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與股份有限公司頗為相似,但有限公司仍有以下特色:沒有股份,當然也不會有特別股,而只有出資額之概念,且盈虧及表決權未必依照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而是以章程訂定為準;董事必具股東身分(經營與所有合一),且無股東會或董事會,故需要股東或董事多數同意時,無須以會議形式為之;不設監察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出資轉讓須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因此縱須開發票、繳納5%營業稅及20%營利事業所得稅,仍願長久以公司名義經營事業,且不須差異化股權架構、未規劃增資及擴展、欲節省會議成本者,有限公司正是合適選項唯須留意章程之訂立與變更,以確保權利義務關係與預期相符

五、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係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而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有限責任,並因股份而享有表決、盈餘分派及共益權(如提案、股東會召集、訴請裁判解任、代表訴訟)等股東權利。

業務執行機關預設為董事會,章程得另訂不設董事會而置董事一至二人,且董事並非必須具有股東身分(經營與所有分離),故縱為缺乏資本而無從入股之人,如具專業能力而獲股東肯定,亦可被選任為董事,對公司經營應有所助益。但為避免董事違背股東及公司利益,公司法制設有多種因應制度,例如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董事等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須對公司負相關民事責任;又如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等監督機關之設置。創業或投資者宜審慎評估、選任適當人選作為經營者及監督者,並保持對公司經營之關注與戒心,必要時盡早採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採「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且得依法公開發行,又在2018年公司法大修後容許無面額股、多元化特別股和一年可盈餘分派一、二或四次,股份有限公司顯係有意持續增資、擴張規模者的首選

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三大特點:①嚴守股東組成封閉性: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章程應明定股份轉讓限制。②特重章程自治:除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已容許之多元化特別股,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尚容許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之特別股,且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縱於監察人選舉仍得行使複數表決權;並得以章程改採累積投票制以外之選舉制度。③強化經營彈性:發起人或新股認購人均得以現金、所需財產、技術或勞務出資(參公司法第356條之3及經商字第10902014350號函),過去曾容許之信用出資已於2018年修法刪除,現今僅有合夥人、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得以信用出資;且鬆綁發行新股或私募公司債之限制。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適於建立差異化股權架構,彈性安排技術與資金提供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透過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限制被選舉權、當選一定名額權、可轉換等各式各樣特別股,甚至可同時為多方合作參與者客製化其投資方案,勝過有限合夥主要僅有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二分模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還可用於規劃家族企業,例如章程可訂定一定期間內股份僅得轉讓予既有股東或其近親屬(參經商字第10800588640號函),盡可能於制度上延續家族資產,照顧眷屬。

▍結語

商業組織型態是投資與創業的根基,牽涉層面廣泛,包括內部之經營監督、盈虧分配、參與退出等機制,及外部之商業合作、向金融機構融資、受政府監管與課稅等問題。不同組織型態各有利弊,亦可能因為個案中章程或契約的設計有異,使運用效果迥然不同。無論投資或創業,勢必耗費資金與時間,甚至與生涯規劃、永續發展息息相關,建請通盤規劃、謹慎選用。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回應互動 0 comments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