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淺談創業在法律上可以選擇的事業形式
作者/周逸濱律師
創業,是現在年輕人工作的流行選擇,也是許多人在職場工作一段時間,另求更高出路的一種方式,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創業可以選擇的四種形式:獨資商號、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們將簡單介紹各種形式的優劣,以及如何依照自己的需求選擇最適合之事業形式。
一、 獨資商號
獨資是指一個人單獨出資所經營的商業活動,通常規模較小,且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因設立簡易,且經營者可以獨享所有利潤,但亦須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二、合夥
合夥規定於民法第667 條第1項,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組織型態,也就是兩個人以上一起出資經營事業,可以互攤成本。惟合夥非法人,故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須連帶負責,因此合夥協議的內容便相當重要。必須要對於各合夥人間的權限規定清楚,以免日後容易發生糾紛。
三、 有限公司
公司為營利的法人,可以分成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而依公司法第2條第2款有限公司乃是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與獨資商號和合夥最大的差異是,股東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如果未來公司虧損,損失以出資額為限,並不會影響到股東其它財產。但因為股份轉讓較不易,所以不利對外募資以擴大規模。
四、 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當成有限公司的進階版,通常適合想要長期發展規劃的企業,在公司法第2條第4款股份,對於有限公司的定義為:「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除了組織結構較有限公司複雜外,還有負責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會、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的監察人。由於股份轉讓自由,較容易吸引外部資金投資挹注。
一般來說,如果創業的規模型態較小、資本額較低,會視自己獨立經營而選擇獨資,或是與他人一起出錢出力,而選擇合夥。但若有較複雜的業務需求或經營需要,且希望少數人能長期保有公司經營權,成立有限公司或許是個選項。至於股份有限公司,則適合想要長遠發展以及希望將來能有擴大規模空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