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定期健康檢查並非大規模企業才有的福利,而是法令賦予勞雇雙方的義務,但在規劃人事制度時,很多企業主卻容易忽略了員工健康檢查的相關規範,對於檢查費用負擔、假別、檢查項目等也都不甚清楚,筆者謹將相關法令與常見之問題簡要整理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助益。
作者/周逸濱律師、黃詩婷律師
一般員工的健康檢查有哪些?應該何時施行?
首先,一般的企業應該於僱用勞工時施行一般體格檢查,並對於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則須進行特殊健康檢查),施行頻率為年滿65歲之員工,每年檢查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之員工,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之員工則應每5年檢查1次。這邊要留意的是,一般體格檢查及一般健康檢查是不一樣的,並非互相取代或擇一的關係。
再來,雇主對以上兩種健康檢查有施行義務,勞工亦有接受的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第6項、第45條第1款、第46條亦分別訂有罰鍰(雇主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勞工則為三千元以下),不可不慎!
至於兩種健康檢查的完成期限,依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網站說明,一般體格檢查應於勞工實際從事作業前完成[1],一般健康檢查則考量每位員工的到職日不同,得以「年度」為原則採計檢查區間,即最遲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2]。
看到這邊,您可能會認為要求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頗為合理,但在每位新進員工到職前都一概要求實施體格檢查,卻看似有些不符常情。事實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第3項也定有4種例外情形[3],應特別留意的是聘僱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的短期員工,從事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時,可以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而一般勞工若是在前公司已經依法定期限進行一般健康檢查或特殊檢查,也能提出相關證明以免除再次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之義務。
員工健檢的費用負擔和假別該如何安排?
關於檢查費用負擔,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項明確規定雇主應負擔一般健康檢查的費用,並訂有相應之罰則,至於一般體格檢查則無明確規定,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即可。
最後,就健康檢查應如何給假,職業安全衛生署認為雇主應針對職安法20條所要求的檢查、勞工保護規則第19條所要求的追蹤檢查給予公假[4];優於職安法所補助的檢查,以及員工基於自身需求評估進行的檢查與追蹤檢查,則得透過勞資協議處理,只須注意給假條件不劣於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即可。
小結
看完以上的簡單介紹,是否驚覺自己或是旗下員工已經超過應施行檢查的年限了呢?定期安排全體員工進行健康檢查除了符合相關法令以外,成員們的身心健康也是企業穩定運作不可或缺的一環哦!
最後提醒,以上檢查都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執行,民眾可以自行在「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https://hrpts.osha.gov.tw/asshp/)做更詳細的查詢。
[1]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問答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16/10118/10880/
[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問答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28368/
[3]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一、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附表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問答網址: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16/10118/10873/、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01/10116/10118/1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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