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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財稅實務釋評-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認定基準與行政調查

2020/02/20

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之關稅估價制度,乃係參照國際關稅估價協定之架構加以制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原則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例外在無法確定實際交易價格之情況下,始能以推計方式核定完稅價格。本文擬藉著評釋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探討海關應踐行如何之行政調查,始得例外依推計方式核定課稅;以及推計課稅時,應遵循如何之估定原則。

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之關稅估價制度,乃係參照關稅估價協定之架構加以制定,原則上應以關稅法第29條第1項及同法條第2項「實際交易價格」為準,納稅義務人通常會以國外供應商發票、外匯資料或帳簿憑證來證明。

然而,若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出之證明文件真實性、正確性產生懷疑,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後,卻對實際交易價格「仍有合理懷疑」(關稅法第29條第5項)時,海關例外得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4條,改以「核定」方式推計完稅價格。若無法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推計時,海關始得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

問題在於,關稅法第29條第5項所稱之「仍有合理懷疑」,究竟應踐行如何之調查始足當之?如已函詢相關單位並使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仍無法確定,是否必然落入條文規範?另外,無法依關稅法第29條認定實際交易價格,應遵循何種推計方式,始合乎關稅法第35條「合理方法」?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月旦財稅實務釋評2020月2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tax/list.aspx?no=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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