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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稅務案件之爭議處理程序實務解析

2019/08/06

稅務案件的行政救濟程序,首先須向原稅捐機關申請復查;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再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最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篇文章將逐一介紹處分核課前之陳述意見以及處分核課後行政救濟的各階段流程。

稅捐機關核課稅額前,為盡調查義務獲並取核課資訊,命納稅義務人就核課事實陳述意見,經認定有漏稅之事實後,即以「核定稅額通知書」或「應納繳款書」(下命處分)課予納稅義務人必須依通知書內容(核定金額)繳納稅款之義務。

倘納稅義務人置之不理,不待法院判決,稅捐機關可逕送行政執行,動輒遭行政執行署扣押帳戶或不動產;倘若超過一定金額,更可能被限制出境或甚至管收。從而,納稅義務人收到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必須於法定期間循法定方式提起行政救濟。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019月5月號月刊

http://www.angle.com.tw/accounting/journal/content.aspx?no=41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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