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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網路治理論壇(TWIGF)——AI 時代的個資保護機關元年,台灣準備好了嗎?

2025/11/10

本所所長周逸濱律師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義務律師團的身份出席臺灣網路治理論壇(TWIGF),與各領域專家共同探討 AI 時代的個人資料保護課題。

本次論壇,周律師以「個資訴訟難題與過度蒐用」為主題,分享他近年對於個人資料保護爭議的實務觀察。在此,特別感謝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臺灣網路治理論壇(TWIGF)的邀請。

周律師以實際案例為引,分析兩大實務重點:

▌關於當事人於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當個人資料(下稱「個資」)遭外洩時,受害當事人要在法律上證明業者有責任,其實並不容易。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必須先證明「業者確實有違反《個資法》的情形」,再證明「業者對於違反《個資法》確實有過失」,才能主張損害賠償。

周律師指出,雖然《個資法》在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是採「推定過失」原則——只要出現違法情形,法律即先推定業者有過失,後再由業者自行舉證證明無過失,以減輕當事人之舉證困難。然而,當事人仍負有先證明「業者確實有違反《個資法》的情形」的責任,此往往成為造成當事人無法成功求償的阻礙。

以雄獅團體訴訟案為例,這是國內首件因公開發行公司個資外洩,而由消基會提起的團體訴訟。一審法院指出,若原告(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業者)未採取適當安全措施,請求將難以成立。同樣地,在 iRent 用戶個資外洩案中,法院也採取相似見解。

然而在實務上,相關證據往往掌握於業者端,對一般人而言,舉證「業者確實有違反《個資法》的情形」,仍極為困難。周律師表示,若屬於「證據偏在」的情況,法院仍可於個案中,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的規定,酌予減輕或倒置當事人舉證責任,以避免資訊不對等造成權益失衡。 

▌關於個資蒐集過度的問題

根據《個資法》,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必須在「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內」進行。但實務上仍經常可見業者蒐集範圍過廣的情形。

例如:消基會曾指出, iRent 租車條款不但要求使用者提供姓名、電話、駕照之外,還要求提供使用者配偶的個人資料等非必要資訊;此外,資料分享的對象尚擴及於關係企業及未來合作夥伴,其範圍過廣,恐有違法之虞。

周律師提醒,企業除應確保蒐集目的明確、具法定事由外,更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以避免落入過度蒐集的法律風險。

▌活動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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