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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狠準媒體專訪》違法解職、離職 雇傭關係仍存在

2015/12/28

無論是員工主動離職或是公司裁撤,依照勞工任職的長短,雙方都必須要有預告期提前告知。
若是雇主無預警終止勞動關係,雇主應給付勞工多少薪水呢?
雇主可以以未交接為理由苛扣員工薪水嗎?

本文為2015年12月28日 周逸濱律師於中時電子報專訪文章

勞基法內規定員工離職、雇主裁撤需要有預告期,任職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要於10日前告知;任職1年到3年,需要於20日前告知;任職3年以上者,需要提前30日告知。

周律師強調,雇主不可以用任何的方式苛扣薪資,在員工離職後要求員工回來交接,原公司必須給付相應工資。

如果員工要求提供離職證明,公司也必須提供,否則違法。

全文請見: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1228004392-260726?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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