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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發表》會計.稅務判解評析-營利事業篇(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認定基準與行政調查 簡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

2022/08/05

關稅法第29~35條之關稅估價制度,乃係參照國際關稅估價協定之架構加以制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原則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例外在無法確定實際交易價格的情況下,始能以推計方式核定完稅價格。本文藉由評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探討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憑證,如何影響海關之行政調查及核定課稅方式.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認定,依照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之估價制度,原則上,原則上應以關稅法第29條第1項及同法條第2項「實際交易價格」為準。惟若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提出證明「實際交易價格」文件「仍有合理懷疑」者(關稅法第29條第5項),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告知懷疑理由,且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仍無法確認實際交易價格,始能不以實際交易價格核定稅額。不能依照第29條規定以實際交易價格核定稅額者,法律則授權海關得依照關稅法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改以「推計交易價格」方式核定完稅價格。又,無法依照關稅法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推計者,海關最終才能依照關稅法第35條規定,依照查得之資料並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

本文將分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判決。首先確認更一判決如何回應原最高行判決之廢棄要旨,並透過更一判決之結論,建構目前實務見解對於關稅法第29條「仍有合理懷疑」之判斷標準,以及關稅法第35條依現有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界線。

詳讀全文請參閱:會計.稅務判解評析:營利事業篇(四)

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594&bkid_1=&KindID3=&KindI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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