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國內各大學在校法律人才及鼓勵母校清寒學生,自109年起設立威律獎助學金,並依當年度名額提供每名通過評選者新臺幣壹萬元整,詳情請參照後述內容。
民國109年3月3日制定
民國110年3月8日第1次修訂
民國111年2月24日第2次修訂
一、主旨
為獎勵在校法律人才及鼓勵清寒學生,特設立本獎助學金。
二、金額
依當年度名額提供每名通過評選者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名額
每年度分別提供獎學金及助學金名額
111年度評選獎學金 3 名,助學金 1 名。本所得視情形增加名額。
四、申請程序
(一)獎學金
(二)助學金
五、申請資格
(一)獎學金
(二)助學金
六、申請文件
(一)威律法律事務所獎助學金申請表(詳附件)。
(二)成績證明文件正本:
若申請人為大三學生,請提供110學年度上學期之成績單正本及109學年度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若申請人為大四學生,請提供110學年度上學期之成績單正本及109學年度上、下學期之成績單正本;若申請人為碩士班、碩乙班、學士後法律之學生,請提供該學制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獲獎紀錄或其他特殊事蹟證明(非必要,如有的話可提供)。
(四)在學證明。
(五)自傳及生涯規劃(合計不超過1,500字)。
(六)申請助學金者,應另就屬中低收入戶家庭或有其他經濟困難之情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遇有特殊情形時無法提出前述證明文件時,亦得由系辦出具書面聲明取代。
七、審核程序
(一)本所收受申請文件及系辦推薦之人選後,將以書面評選,於每年4月底公佈名單並個別通知得獎人,其餘申請人不另通知結果。
(二)本所獎助學金之評選,以未曾受領其他獎助學金者為優先。
(三)本所就得獎人之評選擁有最終決定權,將綜合參考申請人提交之文件,就各符合資格之申請人中評選適當之得獎人。
(四)助學金之評選,自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所推薦者中選定。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本所黃詩婷律師(02-25152105)。
九、關於爾後每年度之獎助學金申請名額、資格、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以該年度本所公布之最新獎助學金辦法為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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