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經紀、蘇打綠團名與商標權的歸屬
「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青峰」、其他團員間,目前有兩個民事案件。一個是針對青峰演唱蘇打綠歌曲的「歌頌者判決」;另外一個是針對經紀約、商標權的「魚丁糸判決」,針對案件發展,文末有周律師精彩的影片講解 千萬不要錯過。
一、「歌頌者判決」
首先,「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以「青峰」公開演唱蘇打綠期間的創作歌曲為由,提告違反專屬授權約定,也就是新聞說的歌頌者判決。法院認為雙方間,97年8月的詞曲版權授權契約已終止,判決青峰勝訴,(109年4月16日一審判決、110年4月1日二審判決,此部分另有衍生刑事案件,全案於本文撰寫時尚未確定)。這個案子的爭點在於:
1.「青峰」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契約是否存在?
2.「青峰」與「林暐哲」共同於媒體發表要單飛時,是否等同終止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契約?
民事法院認為,即便兩人的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合約因為沒有在時間內反對而自動續約,但後來在2018年12月31日共同於媒體發表「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青峰覺得該對自己的生命負責了,暐哲也支持這個勇敢決定」、「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加上其他互動言談,也有共同終止專屬授權合約的意思,因此唱自己的歌合法。
(專屬授權合約是指只有被授權人可以行使著作財產權,授權人自己要利用前也要得到專屬被授權人同意,可以參考 https://www.weleadlaw.com/s/blog/128 )
二、「魚丁糸判決」
後來,「蘇打綠團員6人」提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也就是最近的新聞討論的魚丁糸判決(110年4月8日,一審判決,全案於本文撰寫時尚未確定),這個案件有兩個爭點:
1.「蘇打綠團員6人」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間,經紀關係是否存在?
2.「蘇打綠團員6人」能否要求「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移轉蘇打綠商標?
法院認為「蘇打綠團員6人」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間,經紀契約已不存在,理由大略如下:
1.經紀約簽約雙方當時是「蘇打綠團員6人」與「林暐哲音樂社」;不是與本件的被告「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簽約。
2.「林暐哲音樂社」在99年歇業,主體資格消滅。「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在音樂社歇業前才設立登記,但並沒有把原本的經紀約透過換約方式更換經紀人。
3.「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與「林暐哲音樂社」屬於不同法律主體,沒有契約繼受關係。
4.所以,「蘇打綠團員6人」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之間沒有經紀約,此部分判決「蘇打綠團員6人」勝訴。
5.至於「蘇打綠團員6人」與「林暐哲音樂社」或「林暐哲」之間有沒有經紀契約關係,不在判決的範圍。
法院認為「蘇打綠團員6人」不能要求「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移轉蘇打綠商標:
1.經紀約是存在「蘇打綠團員6人」與「林暐哲音樂社」之間。
2.但蘇打綠商標的權利人是「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不是「林暐哲音樂社」。
3.所以「蘇打綠團員6人」,不得向經紀關係以外的「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主張移轉蘇打綠商標,因此判決「蘇打綠團員6人」敗訴。
從以上內容可知,「魚丁糸判決」的結論,主要是訴訟對象選擇所產生之結果,但雙方之間經紀約是否真正終止或何時終止,也還有很多爭點可以討論。此外蘇打綠商標權的歸屬部分與團員人格權的主張,又或是經紀合約失效後是否影響商標權歸屬,或是能否用委任契約關係請求受任人於契約關係不存在後返還商標權給團員,皆有待二審釐清。
另外,「魚丁糸判決」之判決理由,會不會對於「歌頌者判決」產生影響,也有待後續觀察。但總之所有爭議目前都尚未確定,留待終審判決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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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weleadlaw/posts/289901313370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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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連結:ETtoday新聞雲-蘇打綠改名魚丁糸 青峰為何不能用自己創作的商標?|行動法庭 第117集 完整版|
封面及背景圖片來源:2021.04.13ETtoday新聞雲行動法庭第117集邀訪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