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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之戰 FB判決「小蝦米扳倒大鯨魚」

2015/10/17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隱私權之戰 FB判決「小蝦米扳倒大鯨魚」

作者/周逸濱律師

近日國際媒體在隱私權聚焦在一則重大新聞,原來是一名今年才28歲的德國法學博士,發現使用FB所有資料,不論是個資、照片、留言,會先被蒐集儲存在愛爾蘭的FB歐洲公司後,再轉傳至FB美國總公司,這令美國情治機構可以繞過歐盟隱私保護相關法規,得以監控歐洲人民在FB上的活動,而引發相當的爭議。

原本根據歐盟個資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歐洲境內公司要傳輸個資到第三國,該第三國的資料保護水準要與歐盟相當才可以。但早在2000年歐盟執委會便與美國簽訂《安全港(Safe Harbor)協議》認定美國是合乎歐盟隱私保護水準的第三國,使在美國商業部登記在案的公司可援引此安全港協議,合法的傳輸歐洲人民的個資。

台灣電子商務發達,使用網路進行購物非常頻繁,透過購物平台從國外購買產品,將牽涉到我國個資法關於國際傳輸的規定。根據個資法第2條第6款:「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因此使用網路購物平台購買外國產品,因為需要使用到自己的姓名與住址等必要資訊,是屬於個資法上的國際傳輸,又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依據個資法第21條第3款:「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因此政府對於接收我國人民個資的國家,如果當地法規未有完善,是可以禁止的。

歐盟對於個資的保護相當完善,今日所下的判決勢必也會成為各國立法的潮流,目前我國在個資法上對於接受國的要求為,當地需有完善的法規,以避免當事人權益受損,但當地究竟要如何才算完善的法規,才不會讓我國人民權益受損,則仍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可以知道的是,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是世界先進國家的立法趨勢,也是台灣應積極改善的地方。未來台灣網路業者也需多加注意,縱使同個帳號平台,不能為求方便而任意將台灣的用戶資料轉存於其他國家的平台,以求遵守法令以及保護使用者的隱私。

參考資料:
臉書判決掀起隱私大戰
作者: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20151010/708316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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