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租稅案件的行政救濟 — 訴願及行政訴訟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案例:
延續前篇案例,老王提起稅務復查後,再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收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駁回復查之決定書及補繳50萬元稅款繳款書,則老王該如何提起訴願?其後,老王又於107年2月15日收到訴願駁回之決定書,仍命補繳50萬元稅款,那麼老王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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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案件的訴願
- 稅務案件的行政訴訟
倘若於復查及訴願均不幸地被駁回,此時義務人終於要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然必須了解法院的功能與權限。法院於審判過程中,會將針對原來課稅處分的內容再為審查,更可依職權調閱與該案件相關的卷宗,無論是稅捐機關決策的過程或是義務人曾經寫過的書狀內容,法院裁判時都會納入考量。有以下幾點供大家參酌:
- 案例解析:
- 包括本篇在內共有三篇關於稅務訴訟的相關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釐清各階段複雜之程序,並提供一些準備的技巧,至少能對於稅務案件有基本認識,不至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就方寸大亂。況且,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相關輔導也更加完備。如果就稅務方面仍有其它相關問題,歡迎透過各種方式與本所聯絡。
如同前篇所提到的,對於復查決定不服,必須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而提起訴願的目的,就是讓行政單位有再一次自我審查的機會,如果訴願機關認為原來的課稅有瑕疵,即有可能撤銷原來的課稅處分。以下針對提起訴願的一些小細節,供大家參考:
- 誰是訴願管轄機關
簡單來說,訴願管轄機關指的就是向原來課稅處分機關的上級監督機關。
舉例而言,如果是國稅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核課稅額,便向其上級「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如果是地方稅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核課稅額,則向其上級「高雄市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以此類推。
- 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隔日起算30天內提起訴願
- 要記得供擔保暫緩執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
收到復查決定時,稅捐機關同時會將繳款通知書一併送達,命義務人繳納稅款。此時會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不願提起訴願者,須依法繳納「全額」稅款,否則移送行政執行署直接扣押財產。第二:欲提起訴願者,應繳「一半」之稅額。這個繳交半數稅額之目的,就是要避免稅捐機關直接依照復查決定去扣押義務人的財產,概念上很類似擔保金。換句話說,提起訴願卻不繳納半數的稅款,稅捐機關還是會扣押義務人的財產。
依照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30天期間,是以實際收到復查決定書的郵戳為憑,自收到之隔天起算第一天。在這短短的30天內,縱使不委任代理人,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會計師提供意見,仔細彙整理由後撰寫訴願申請書。倘若有委託律師、會計師之需求,亦建議提早委任,以免壓縮辦案時間。此外,如果要用郵寄的方式遞送訴願申請書,是以機關「實際收到」時間為準,不是以寄發時間,從而時間不能抓太緊,以免遲誤期間。
- 向哪一個法院起訴
- 應在收受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起訴,應該怎麼準備
這邊的起算方式跟訴願相同,都是收到的隔天開始算第一天。雖然有長達兩個月的時間,但是手邊有的資料都在復查或訴願中已經提過,似乎陷入無技可施的困境。此時無庸過度擔心,應先冷靜下來思考:首先,雖然行政訴訟案件法令規章多如牛毛,但仔細閱讀訴願書及復查決定書所適用的法條及內容,花點時間檢索相關適用之條文,就能避免誤用法條的基本錯誤。其次,釐清法規後按圖索驥,花時間檢索相關判決,因為這個案件應該不是天下第一件,至少會有前例可供參考。其三,再次梳理事實並對照前案判決,推敲是否要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及應調查甚麼有利證據。從而,做足以上準備,自己心裡就會有個底,初步對於案件有所掌握,亦可作為起訴與否或訴訟策略的盤算。上述步驟也是律師辦案時常依循的流程,不妨作為自己處理案件之參考。當然如果真的要進行訴訟,還是有太多風險需要考量,更挑戰自己的臨場反應,所以仍建議委託專家進行比較理想。
- 訴之聲明撰寫
此時必須以應納稅額之大小來區分,超過40萬元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則向地方法院提起。舉例而言,如果是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核課稅額100萬元,則必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反之,若是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核課稅額30萬,則義務人可向自己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可能是高雄地方法院或是橋頭地方法院。
訴之聲明,就是原告希望法院判給原告什麼,同時也會決定法院判決的範圍。雖然學說上針對稅務訴訟的聲明仍有爭議,不過實務上常見撤銷訴訟的訴之聲明,其撰寫方式大致如下:
1、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含原核課處分及原裁罰處分)均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法官開庭時,首先一定先問原告聲明是甚麼,就把前面的聲明念一次即可。同時,要注意原處分會有一個作成的日期及字號,通常就是用日期跟字號來特定這個行政處分。
- 提起訴願
老王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收到復查決定書,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應自106年12月17日起算第一天,並於107年12月15日期滿。在期限內,需繳納25萬元之稅款(避免被送執行)後,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 提起行政訴訟
其後,老王再於107年2月15日收到訴願決定書,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應自107年2月16日起算第一天, 並於107年4月15日期滿。因其稅額超過40萬元,故直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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