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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平台不實評價之法律責任

2017/05/02

隨著網路拍賣平台的盛行,現在只需要下載app設定帳號,上傳要販售的商品照片,走到哪就能賣到哪,輕而易舉便可以成為網拍賣家。而消費者面對多如過江之鯽的賣家時,絕大部分都會「先看看評價好了」,也因此,在競爭激烈的網拍市場上,原本立意良善的評價制度,有時卻成為賣家攻擊同業的最佳途徑,小心勿觸法網。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網路拍賣平台不實評價之法律責任

作者/邱德旻實習律師

審訂/周逸濱律師

隨著網路拍賣平台的盛行,現在只需要下載app設定帳號,上傳要販售的商品照片,走到哪就能賣到哪,輕而易舉便可以成為網拍賣家。而消費者面對多如過江之鯽的賣家時,絕大部分都會「先看看評價好了」,也因此,在競爭激烈的網拍市場上,原本立意良善的評價制度,有時卻成為賣家攻擊同業的最佳途徑。

案例:小馬和小普都在皮皮拍賣網站販售衣服,小普認為小馬賣衣服都比自己便宜五毛,造成他的衣服銷路不佳,因此跑去買了一件小馬的衣服,再留下負評並說「衣服材質好差…洗一次領口就鬆掉了…根本廣告不實…沒品牌…早知道不買了」。但事實上,衣服根本沒有這些問題。

無辜的小馬以為是自己品管沒做好,看到評價和留言立刻找出買家聯絡方式,主動致電。沒想到電話一接通竟是披薩專賣店,詢問後店員表示店內並沒有小普這個人。小馬將買家的帳號丟到搜尋引擎,這才發現竟然就是同樣在皮皮網拍賣衣服的小普。

難道沒有辦法反制這種惡意競爭的行為嗎?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4條及第37條第1項的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同樣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同條第2項及313條也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小普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為求競爭而惡意不實評價小馬的衣服,將可能涉及刑法誹謗罪、妨害信用罪以及公平交易法上的特別刑法營業誹謗罪;若是小普的行為導致小馬業績下滑,還需要負擔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除此之外,小普如果在購買時沒有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及聯絡資訊,而是捏造他人名義,還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的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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