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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跨境電商不可不留意的重點—大陸篇

2016/02/19

【威律說法】專業知識

兩岸跨境電商不可不留意的重點—大陸篇

作者/周逸濱律師

近年來隨著大陸電商的蓬勃發展,電子商務呈現規模化、集團化,大陸官方除了維持一貫對網路言論市場的高度管制外,也加強對於電子商務的管控。例如2014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就 是為了因應日益發達的電子商務背景而生。假使要在對岸從事電商業務,管理辦法中有許多值得臺灣電商業者注意的部分,簡介如下:

1.網路購物的7天後悔權
依臺灣2015年修定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除易於腐敗產品、影音或電腦軟體等等易生爭議之商品得合理排除外,原則有七天鑑賞期,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即可不負擔任何費用退貨。大陸的前述管理辦法第16條亦有被稱為後悔權的七日無條件退貨規定,同樣也有除外情形,包含客製化、生鮮易腐、線上下載或經拆封的數位化商品、報紙期刊等。不過與臺灣不太相同的地方是,管理辦法是由消費者負擔退回商品之運費。

2.電子發票與憑證
根據管理辦法第13條,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需要按照規定提供消費者發票或購貨憑證。以目前臺灣實務來說,業者不見得會提供消費者發票,因此若於對岸經營此類業務,應特別留意。另根據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同條第2項則另要求如果不是法人而是自然人的話,要向交易平台提交姓名、地址及證明文件,採實名制。也就是縱使無經營實體店面,只要業者於網路上從事商品交易,依法應辦理工商登記時就要辦理,不可輕忽。

3.霸王條款的禁止
現今對岸實行的管理辦法禁止業者不得將商品或服務進行不合理的拆分出售,且不可自行先與消費者約定免除經營者責任,更不可透過自己的技術手段迫使消費者接受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有志於對岸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應注意對岸消費者已對於自身個資保護抬頭,不可擅自利用來路不明消費者資料,以免觸犯法令。

4.個資的保護

除了收集、利用過程的個人資料保護外,也要求業者在技術上採行必要確保資訊安全的手段。此外,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是經消費者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不可以像消費者發送廣告等商業性電子資訊。

5.業配文的邀稿

台灣網路非常流行邀約知名部落客寫開箱文、分享文,此類業配文根據對岸所實施的管理辦法,如果邀約的部落客、網路名人通過微博、博客等網路社交場所宣傳、推播而受有業者酬勞,是需要揭露的,以免消費者誤解。

6.禁止使用虛假交易洗評價
為了迅速取得消費者信任,部分網路業者會透過多重帳號,或是購買評價的方式,在短時間內用假交易的方式,創造出擁有高評價的商業帳號。此類手段已於管理辦法第19條明確禁止,如果違反將會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罰,此方面不得不慎。

隨著對岸消費者網路的普及與電子商務的盛行,對於臺灣業者無啻於是一大商機,但不可忽略對岸法令於此方面的重視,以及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意識抬頭,以免誤觸法律,得不償失。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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