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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上產子,小孩是哪國人呢?

2015/11/19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機上產子,小孩是哪國人呢?

作者/謝宜霓實習律師

審訂/周逸濱律師

  日前一名婦人在中華航空台灣往洛杉磯的班機上產子,而導致班機轉降美國阿拉斯加州首府安克拉治;然而,在這故事的背後,除了引發該名產婦是否有隱瞞懷孕狀況以及其是否須賠償航空公司轉降費用等問題外,該名在飛機上誕生的小孩的國籍究竟為何,也是大家所好奇的問題。基本上,國籍的取得與喪失,取決於各國的國籍法規範,因此在思考脈絡上,我們應先確定的是該名小孩是否有哪一國的國籍,再決定應該適用何國的國籍法規範。

  國籍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傳來取得兩種不同狀況,原始取得國籍指的是一個人出生後依各國規定所取得的國籍,而所謂傳來取得國籍,則是指因結婚、移民、收養、歸化等原因而導致轉化取得其他國籍的狀況。在原始取得國籍中,主要有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及屬地主義(jus soli)兩種立法例,在血統主義概念下,子女的國籍和父母的國籍相同,小孩的出生地不影響小孩的國籍;相對的,屬地主義立法例下,舉凡在該國領土出生者均可取得該國領土。

  回歸此次華航機上產子小孩國籍的問題,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二條,我國對於國籍的原始取得採血統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簡單來說,若小孩的父母之一屬中華民國國籍,小孩自然也會原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小孩在中華民國出生,但其父母不明或是父母無國籍,此時則例外採屬地主義,小孩仍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也因此,本案中若該名小孩的父或母任一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依我國國籍法規定,該名小孩自然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至於該名小孩能否取得美國國籍,則取決於美國國籍法的規定。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美國對於國籍取得採取屬地主義的概念,凡在美國領土出生者即可取得美國國籍(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但對於父母是美國人但小孩在國外出生的狀況,則例外採血統主義,使小孩仍可依其父母國籍而取得美國國籍。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法下所謂在「美國領土」出生,此「領土」概念除了領陸之外也包含了領海及領空在內,而這也可能是為什麼據相關報導,該名產婦不斷詢問班機是否已經進入美國領空的原因。
但這個案例中較特別的是,即便小孩出生時班機尚未進入美國領空,根據美國阿拉斯加州州法18.50.160(a),「在國際領空出生又被帶往阿拉斯加的嬰兒,亦可以取得在阿拉斯加出生的出生證明」(When a birth occurs on a moving conveyance in international waters, international air space, a foreign country, or a foreign country's air space and the child is first removed from the conveyance in this state, the birth shall be registered in this state……),因此,按照阿拉斯加州州法,本案中的小孩可以取得阿拉斯加的出生證明,而由於其取得在阿拉斯加出生之證明,據此,按規定小孩自然也屬於在美國領土(阿拉斯加)出生者而能取得美國國籍。

綜上論結,根據採血統主義的我國國籍法,若該名小孩父母中任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小孩自然可以原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至於美國國籍的部分,若產婦生產時班機已進入美國領空,小孩則因出生於美國領土上而可以取得美國國籍;而縱使產婦生產時班機尚未進入美國領空,然因本案班機降落地之阿拉斯加州法規定在國際領空出生又被帶往阿拉斯加的嬰兒,亦可取得於阿拉斯加出生之出生證明,因此本案小孩仍能憑其在阿拉斯加出生之出生證明,依屬地主義而取得美國國籍。也因此,根據中華民國和美國之國籍法規定,小孩將能同時取得中華民國和美國國籍,而成為雙重國籍人士。

參考資料: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20151019/71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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