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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回應雇主關廠倒閉後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不足

2014/11/08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行政院回應雇主關廠倒閉後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之不足

作者/周逸濱律師

近年勞工意識隨著時代演進而逐步提升,但勞動關係之法令卻未跟上腳步,導致勞工長年累積對於工時、薪資、退休金等等之不滿,伴隨越來越多社會個案宣洩而出。例如大家常聽到的關廠工人案、華隆案等等,有些規模甚至已達全國串聯運動。

勞資對立其中有個重要的課題在於,即便強調憲法保障勞工之意旨,過去法令關於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例如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重點多在金額及計算基準之保障,而非權利行使之保障,因此即便勞工有此債權也不見得能完整的實現(看得到吃不到)。其中企業倒閉之後,積欠員工龐大之薪資或資遣費等,往往因為企業有價值之廠房、土地等資產設定抵押權,拍賣變現後銀行優先受償,員工僅能就銀行受償後之餘額(假使還有餘額的話)主張權利,不足部分則求助無門方走上街頭。

由於此類案件層出不窮,於103年11月行政院終於回應勞工訴求制定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即為避免前述問題一再上演,在特定前提下使勞工對於雇主之債權與銀行之抵押權同一順位,一併按債權比例分配資產變現後之金額,而不再只是對銀行優先受償後的餘款主張權利。

當然,前述修正草案對於企業融資勢必將發生一定之影響,因為銀行在授信時會把此種風險考量在內,將使得企業融資之金額或條件更加嚴苛,端視立法院在衡量雇主經營與勞工權益兩方間之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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