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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退還經理費用違反促銷受益憑證之禁止?

2015/04/03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退還經理費用違反促銷受益憑證之禁止?

作者/黃程國律師

投資理財是近年熱門的話題,因現階段台灣薪資成長幅度不大,累積財富方式眾多,而證券投資信託想當然投資標的之一。這次所討論的法律問題,有關於證券投資信託,簡單介紹投資信託基金與全權委託的定義與差別,再來討論這次主題。

全權委託:
也稱為「代客操作」,是由投資人將一筆可以運用的資金,委託由專業投資機構,如投資信託、投資顧問公司,讓公司內專業投資經理人經與投資人討論,以信託方式再指定投資範圍內決定如何運用,像是投資人可承受的風險、投資標的選擇等投資方針後,再一定範圍內全交給投資經理人依其專業而為投資。

投資信託基金:
則是由某間信託機構發行受益憑證(即證券信託基金)後,由市場上多數投資人可以同時向該機構購買基金,因此這間公司可以集合眾多小資本代替這一群投資人來投資,之後會將收益跟本金償還給投資人,並且從中賺取經理費用。

瞭解兩者差異後,進入我們要討論的法律問題,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五、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對價或負擔損失,促銷受益憑證。

簡單來說,假使法律並沒有另外規定時,不可為了促銷受益憑證,給投資人經營績效所得收益以外的好處,或幫投資人負擔損失。畢竟投資一定有風險!市場應有市場機制及公平交易制度。然而,如果證券信託公司僅係為促銷受益憑證而承諾給予不當利益,勢必會對公平造成破壞。

但在前述法律限制上,今年3月9日金管會所做的解釋(金管證投字第1040002962號函釋)提及,如果這些信託機構將所經營基金的經理費用,願意全部或部分退還給投資人,原則上尚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也就是不被認為有違反該規則則第 19 條第 2 項第 5 款的規定。當然證券投資信託機構要退還經理費給投資人,則必須在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具體可退費的情況。

的確在促銷手段來販售受益憑證,可能會干擾投資人的客觀立場,但退還經理費與商業上的促銷似相當的差距,在解釋上與法規規範禁止的具體情形,恐有不同。不過為避免信託公司藉此給投資人特定利益,才需要事先在契約訂好退費的規則,以免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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