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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勞工的爭議

2015/05/13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派遣勞工的爭議

作者/張明維律師

派遣,是近年來較新興的勞動雇用方式,相較於正職員工直接受雇於公司,派遣勞工是受雇於人力派遣公司,而有需求的公司會向人力公司要人,公司方因而可以降低成本,並依淡、旺季之不同需求有效運用人才。在早年,派遣勞工因為可以從事各行各業不同的工作,而被視為時髦的工作方式。但現今台灣的勞動環境惡化,派遣勞工的待遇、福利均與公司之正職員工有明顯落差,因而衍生出以下種種爭議:

一、 派遣勞工的雇主不明
與派遣勞工簽訂雇傭契約的對象為人力派遣公司,而非派遣勞工實際從事工作的公司,因此會產生雇主不明確的問題。我國勞基法所訂定的規定,是勞工與雇傭公司的契約,並沒有專門的法令,僅在去年勞委會通過了《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且該草案對於派遣勞工的保護亦相當有限。因此派遣勞工與其實際工作的公司發生爭議時,很難直接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向公司主張權益。

二、 同工不同酬
原本派遣勞工的美意,是讓派遣勞工可以在公司的正職員工繁忙時,能有支援、分擔工作的效果,但隨著現在有越來越多公司將派遣勞工當正職員工使喚,令許多派遣勞工與正職員工做相同的事務,但卻沒有同樣的福利與待遇,變相成了次等勞工。

三、 勞動環境對派遣勞工不利
在目前大量使用派遣勞工的情形下,將會使得勞動環境每況愈下。因為對雇主而言,將可以用更低的待遇與福利,請到具備相同能力的人才為公司服務,長期而言將會打壓到正職員工的生存空間。而對勞方而言,因為市場有太多工作為派遣性質,如果不願意做就代表放棄工作機會,而派遣勞工一旦就勞動條件..等事項與公司發生爭議,派遣勞工為求生活往往也只能忍氣吞聲,因而使得整體勞動環境不斷的惡性循環,而不利於勞方。

而《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本身在公告時也引發了資方與勞方的反彈,資方認為用人既然屬於市場機制,就不該以法令強制管理。但依勞方的立場而言,派遣勞工的保護條件既然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低,根本就該全面禁用派遣勞工,否則無異是架空了勞基法的規定。且就目前法令來看,《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的確也缺乏相關稽查規定,雇傭企業如未確實遵守,主管機關也難以察覺。

原本派遣制度是給企業方便管理人力資源,達到資源效用最大化的雇傭制度,而對於勞方,也是一種彈性化工作及兼職的方式。但因為現今並沒有完善的立法而使得派遣制度反而變成了壓榨派遣勞工、破壞勞動環境的手段,是以現在應積極催促立法機關儘速重新全面審視現有各項勞動法律的修正、立法進程以及範圍,以期各相關勞工法律均能相互配合,以構築一個完善保障勞工權益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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