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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之法律問題研究

2015/10/06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勞動契約中競業禁止條款之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謝宜霓實習律師

審訂/黃程國律師

Q: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其作用為何?
所謂競業禁止條款,是指雇主與員工之間勞動契約中常見的一項約定。多數情形,雇主為保護商業機密、營業利益及維持競爭優勢,避免員工將營業上秘密或重要事項洩漏予第三人,甚至反過來成為雇主自己的競爭對手,因此要求員工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在雇主相同產業中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若有違反,亦伴隨相應之損害賠償以及高額懲罰性違約金。

Q:雇主可以要求員工與其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嗎?
依照目前法院判決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此項約款倘具必要性,且所限制之範圍未逾越合理程度而非過當,當事人即應受該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其約定始非無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由此可見,原則上只要不過分限制勞工權益,法院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之訂立仍係持肯定見解。

Q:如何判斷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雖然法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間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但究竟何謂「合理、適當之程度」?判斷標準仍相當模糊。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曾作出(89)台勞資二字第0036255號函釋,其中亦提及五項衡量原則,包括: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這些標準已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參考及綜合判斷之依據。

Q:競業禁止條款最新修正走向
由於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是由雇主事先單方面所擬定,員工的談判地位相對弱勢,因此遭雇主以保護自身利益為由而予以濫用之情況亦屢見不鮮,雇主多半係以高額違約金限定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或轉職,此種限制個人選擇職業自由之行為,實已影響勞工就業權。為改善不合理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近日預計公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希冀能盡可能保護勞工權益,例如:(1)勞工所擔任職務必須是會接觸到營業秘密者方得合理化此等條款,以免一般行政職員也受到不當限制;(2)在時間上,亦要求公司訂立禁止競業之期間不得超過兩年;(3)至於違反此等條款之違約金,也應與企業所受損失相當,以避免造成員工過度負擔;而最重要的一點則在於,原雇主在限制員工求職之情況下,必須給予該員工一定補償金,且數額不得低於該名員工離職時薪資50%。雖然現行參考原則並無法律效力,但仍希望多少可以作為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法院考量或援引之依據,後續之發展亦值得我們關注。

總而言之,未來雇主在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前,應仔細評估相關內容,不應全面性要求公司所有員工皆簽訂此等條款,也不應施予員工過長期間或過分之限制,違約金之計算亦不得獅子大開口,否則若條款內容過於嚴苛,而影響到離職員工工作或生存之權利時,仍可能遭到法院作出條款無效之認定。而員工在與業主簽訂勞動契約之前,則應多方審慎地思考、仔細確認各項條款內容,若有疑問或不合理之處亦應即時提出,以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之爭議,並保障自身權益。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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