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媽媽在網路上以 20 元銅板價販售一件「佩佩豬」二手童裝。衣服賣出後,卻收到警方的刑事通知書,說他觸犯了商標法。媽媽表示不知道是那件童裝仿冒品,只是為了低價讓出家中閒置的衣服給有需要的人,扣掉手續費只賺了 17 元。最後,媽媽以 3 萬元的和解金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此新聞一出,引發眾多網友為媽媽打抱不平。
▌你覺得 3 萬元和解金合理嗎?
首先,3 萬元的和解金是怎麼來的呢?和解金的金額,是雙方當事人在正式的司法程序外,透過協商達成合意,即可成立。因此,這個3萬元的和解金是不是合理,可以從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考量來觀察。
▌從商標權人的考量來看:
對商標權人來說,打造品牌需要付出大量的心血與時間。而為了保護辛苦經營的品牌,對於任何的未經同意使用商標,造成品牌形象減損或影響商業利益的商標侵權行為委託律師進行維權。
而商標權人在維權程序中也會綜合評估以下因素,來決定和解金額:
▌但,侵權人一定要照單全收嗎?
但從侵權人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綜合評估以下因素,來看看如果不達成和解,會衍生哪些可能須額外支出的費用及不便,來決定是否要接受商標權人提出的和解金額:
▌所以回到本案的情形,到底這個 3 萬元的和解金,合理嗎?
在本案中,如果商標權人評估自己的成本及效益後,提出了 3 萬元作為和解調解,這位媽媽需要接受嗎?我們來試著算算看:
首先,如果媽媽因為這個案件找律師代為處理,光是律師費,可能就高達數萬元之譜。
再來,民事賠償的部分,依照商標法第 71 條規定,商標權人的選項之一,可以選擇讓法院以零售價乘以 1,500 倍以下的倍率計算總額,作為求償依據。
最後,如果這位媽媽有主觀上的故意,可能還有衍生的刑事責任。雖然本案情形不是特別嚴重,但依據商標法第 95 條的規定,仍可能面臨罰金甚至拘役的處罰。
權衡評估以上因素後,倘若未能達成和解所需付出的成本,遠大於 3 萬元的和解金,那麼以 3 萬元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未必不是壞的選擇。
▌結語
建議大家在網路上販售二手衣時,應先初步確認商品來源是否合法,不要抱持僥倖的心態,否則一旦侵權,面臨後續的法律程序以及伴隨而來的不便,真的會身心俱疲。
撰稿|許玟萱秘書
編輯|黃衍豪律師
參考法條:
[1] 商標法第 7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01&flno=71
[2] 商標法第 9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01&fln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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