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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修正對新創及電商之衝擊

2015/07/26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消保法修正對新創及電商之衝擊

作者/周逸濱律師

近年來新創產業,尤其與電子商務相關者蓬勃發展,吸引時下許多年輕人投入。而立法院在今年(民國104年)6月2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將對電子商務產生一定影響。本文將焦點放在此次修正的內容,會對電子商務產生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審閱期
新創產業尤其是電子商務,所服務的類型如網路訂票、線上購物、網上消費等,屬於一種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商業行為,其買賣契約通常載於申請會員與付款時的說明,消費者並不會與業者個別磋商,屬定型化契約。消保法原本即規定業者應給予30日以內之契約審閱期,電商實務不像傳統交易方式會面交書面契約讓消費者帶回審閱,或許會使用例如「○○○簽訂本契約前,已確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其附件無誤,自願放棄_____日以上之審閱權利」等條款來規避,現修法後已認為這種拋棄審閱期的約款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發生拋棄效力(第11條之1第2項),電商業者可能必須在系統或服務約款上設計等待期間或是改由消費者擔保已於一定期間詳閱。
另外業者亦被要求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之內容並原則上要給予定型化契約(第13條),因此,網路上現有之快速註冊、快速付費等便利服務,如何兼顧服務流程以及充分向消費者說明契約內容,將是一大挑戰;在線上選單上可能另須增列下載服務約款的選項。至於第17條則將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權限更具體化,且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即便業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仍將構成契約之內容而對業者及消費者發生效力。此外,如果業者碰到定型化契約相關爭議,一旦遭消費者主張定型化契約有違法的情形,也規定應由業者自行舉證確實合法,而非由消費者來舉證業者違法(第17條之1),勢必增加業者在證據保存之成本。

二、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
原本的郵購買賣經修正為通訊交易,早年在制定消保法時,考量非到實體店面選購,大多只能通過寄送型錄、電視頻道購物消費。現今網路發達,不論是網路拍賣或是線上商店皆發展成熟,因此郵購買賣之名稱修正為通訊交易以符合現代人認知。本次最大的修正莫過於第18條與第19條,現今根據消保法,業者必須提供清楚易懂的消費資訊,包含聯絡資料、服務內容、解除契約方式、申訴受理等方式,因此業者提供相應的服務,應明顯標示以符合法規。
另外一旦消費者解除契約,依據消保法第19條之2,已明訂出消費者解除契約後,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取回商品,且在收回商品之次日15日內,退還消費者所付之費用。如果新創產業有從事網路販售的服務,需要特別注意這點,完善消費者退貨的通路與管道,才能於法律規定時間內妥善服務消費者。
關於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之七天無條件審閱期規定則於此次修正增列例外,但例外情形為何,是否包含網購食品、App軟體等則有待行政院實際公布為準。此次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修正之正式生效時間也將與前述例外一併由行政院另行公布。

三、增加裁罰規定
最後需特別注意的是,第56條之1規定如果業者之定型化契約違反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可處三十萬元罰鍰;再次命改正而不改正還可罰至五十萬元,且得連續處罰。因此對於定型化契約的制定,業者應更審慎為之,才能免於處罰而與消費者創造雙贏。

參考連結:
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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