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大解惑系列,不知不覺也來到了第七彈
希望文章的內容,都能夠幫助到有需求的粉絲朋友。
本次一樣將透過律師回答民眾常見問題的方式,來解答你對著作權的疑惑~
Q:他人所創作的歌詞是否能自行改動且作為商用?若能作為商用,是否需要標明出處呢?
A:照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原則上,只要創作之內容須符合「原創性」(必須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最低程度之創作)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著作人應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而歌詞的部分,依照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應屬於音樂著作,此部分先予說明。
而若為了情境或幽默改動歌詞,由於原歌詞是經由原創作人所發想之成果,倘若改編,仍涉及編輯、改作等利用,此部分仍建議應另行取得授權。
而由於歌詞內容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如欲利用,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均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合法利用,否則即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出於商業利用之目的進行利用,較不易成立合理使用,因此建議仍應取得原歌詞創作人之授權再行利用。
再者,合理使用的部分較難以於事前一概而論,即便能夠主張合理使用,仍必須尊重原創作者之著作人格權,依照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原則上仍應明示其出處。而所謂「明示出處」,就是應以合理的方式顯露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因此原則上引注時應引用全名較妥。
最後,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在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必須綜合下列四項標準予以判斷:「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目前對於字數部分並無一定的客觀標準得以遵循,仍必須於爭議發生時,由法院依據具體個案調查事實之情況判斷之。但能確定的是,若於未取得授權之情況下將歌詞一字不漏地照抄,明顯已經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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