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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法律問題(上)

2015/08/13

【威律說法】專業知識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法律問題(上)

作者/謝宜霓實習律師

審訂/周逸濱律師

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繁榮,交通工具的使用者與日俱增,而交通事故的發生率亦逐年增加。注意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固然重要,然而當不幸遇上交通事故時,也必須對於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有所了解。當發生交通事故時,當務之急就是先保全現場並蒐集相關證據(例如:事故現場之照片、監視錄影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證人之聯絡方式、當事人之酒測反應等),保全行為攸關日後當事人責任之釐清,也會影響未來請求賠償數額之認定,實不可忽略。

保全證據之外,事故中相當重要的在於釐清肇事責任。目前車禍事故責任鑑定機關,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初步鑑定,這些鑑定意見書中,會針對車禍當時之道路、號誌及天候狀況、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包括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以及法規依據等)及鑑定意見等作逐一說明,其中關於肇事之主、次肇因即與車禍過失責任比例有直接關聯性,而此份鑑定意見書亦通常也會成為法院決定損害賠償金額之衡酌依據。若當事人對於此份鑑定意見的判定有異議,則可以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至於發生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可以就哪些費用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呢?以下僅就較常見之請求項目進行介紹:

一、 醫療費用
一般而言,只要屬車禍傷害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藥品費、住院費及手術費等各項「醫療上所必要」費用在內,被害人皆得向加害人主張賠償;且賠償數額以(被害人)實際支出之醫療費自負額為計算基準(通常提供院方所開立之醫療收據即可作為證明);然而,若超出治療目的所支出之費用(例如順便藉機美容整形),或相同醫療效果下捨棄醫療費較低之療法,而改用醫療費較高之療法,其超出部分之費用恐將無從主張。

二、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此部分是指被害人事故前無此需要,因為受害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被害人若因車禍發生而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得依民法第193條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一)醫療輔具及生活用品費
被害人受害後,在醫療及生活上必要用品所支出之費用。例如:義肢、義眼、義齒、拐杖、助行器、紙尿褲、輪椅、便器、膳食營養費、往返醫療過程之必要交通費用等,甚至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料理家務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但為避免被害人虛報款項或獅子大開口,被害人須佐證上開各項費用屬「必要性支出」,方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且此部分通常必須提供單據以茲證明。
另外,若係尚未支出但已可預期將發生的醫療開銷(如被害者變成植物人,即可合理預期將來必須支出大筆醫療費用),只要是維持傷害後身體或健康之必要支出,被害人均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看護費
被害人受傷情形是否已達須請看護照料之程度、得請求數額之多寡,一般都是從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傷勢嚴重性是否影響到日常生活而達到「難以自理之情況」而綜合判斷。此項費用通常占受害人支出費用之最大宗,為避免被害人濫行主張,被害人亦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有聘請看護照顧之必要性。
至於看護費的支出,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
1.聘請專業看護:此時即以各地區醫院伴護中心之看護收費標準作為請求之基準。
2.親屬看護:現今法院多半認為由親屬看護時雖無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但親屬因此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故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而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如此始符合公平原則。(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 勞動能力之喪失或減損
(一)減少勞動能力
如果被害人因車禍失能、殘廢而無法回復原有之工作能力,被害人就其減少勞動能力比率,得依民法第193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
關於被害人勞動能力之減少程度,現行法院係以綜合醫院專門醫師的診斷結果為判斷準據,並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附表所列「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殘廢等級,或第54條之一第1項授權行政院勞委會發布施行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區分的失能等級進行認定。

至於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應如何計算呢?

法院一般係認為應該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綜合酌定之(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但若被害人為有固定薪資收入者,法院多半會以其受害前之收入作為計算損害之基準;若被害者沒有固定收入或其在事故發生時無職業(例如:家庭主婦),在認定上則較為困難,此時有法院認為應以勞工之最低薪資作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參照)。
至於勞動年數的部分,通常係自事故發生時起算,至被害人依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強制退休年齡(即65歲)之年限作為依據,再按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參照)。

(二)不能工作之損失及因受傷停業期間的損失:
被害人如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而在家休養,即可主張自己於此段期間因不能工作,故受有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而得向加害人請求相當於該期間之薪資,以「每日薪資所得×無法工作之天數」計算之。

礙於篇幅的關係,至於其他得以請求之項目就留待下篇繼續介紹囉!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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