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為各位粉絲帶來的是著作權大解惑系列的第四彈🔥
本次一樣將透過律師回答民眾常見問題的方式,來解答你對著作權的疑惑~
Q:🙋🏻♂️在非開放空間播放youtube內容是否會構成公開演出權之利用
A:🧑⚖️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上述條文所稱「公眾」,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從而,場所是否為開放空間並非判斷標準,重點仍應回到該非公開空間中所播放之對象,是否為不特定多數人。
另依智慧局之函釋,「政府機關值日室」、「司機休息室」、「員工宿舍」、「老人安養中心之老人」或「部隊營區之在營官兵」等地點,雖然場地都不是開放空間,但播放之對象若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所稱「公眾」。
從而,如播放Youtube之行為已構成著作權法「公開演出」,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況,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係以「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以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可能於「特定活動」(非經常性)主張合理使用外,仍建議向實際權利人取得授權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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