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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範圍與管理

2022/08/01

營業秘密對於企業發展至關重要,公司應做好營業秘密管理,而侵害營業秘密的人,除了民事責任外,更可能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那什麼是營業秘密呢?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可知,營業秘密是同時符合「秘密性」、「價值性」及「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的「資訊」,而且營業秘密跟商標權、專利權取得方式不同,所有人不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公開,也能受有營業秘密法的保護!

營業秘密範圍與管理

作者/李雯婷實習律師

審訂/周逸濱律師

營業秘密的管理及保護與營業秘密的範圍息息相關,本文從營業秘密三要件切入,簡單介紹實務認定及管理方法:

首先,秘密性是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也就是這個資訊必須是一般公眾及具該領域相關專業知識之人都不知道,才認為具有秘密性。實務對於秘密性的論述較少,標準亦未統一,仍採個案判斷。

有實務見解就認為,如果該資訊為公司經過長時間累積所得、且投入相當人力及心力所整理彙總而成,已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此時仍可能具有秘密性。

須特別注意的是,秘密性判斷的重點並非知悉的人數,而是該資訊是否仍處於營業秘密所有人的管理、控制之下,即是否屬於「內部資訊」而定。最常見的案例就是公司對內部員工揭露機密資訊,但公司有明確要求員工應負保密義務,此時該資訊仍有可能具秘密性。因此,公司在有揭露機密資訊的必要時,即應要求接收人負保密義務,並妥善保管該機密資訊,以避免因揭露而喪失秘密性。

再者,價值性是指「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謂經濟價值是著重判斷知悉者是否較未知悉者有更多的競爭優勢,且無論是既已存在或未來可能具有經濟價值之資訊都包含在內。我國實務對於價值性要件著墨不多,多採較為寬鬆認定。經濟價值並非單純指有形的金錢,市占率、研發能力、領先時間等亦包含在內,客戶名單或客戶資料如花費相當時間、人力整理而成者,非他人得輕易查詢而得,亦認為具有價值性。甚至是過往經驗累積或是失敗的實驗,因為可以使競爭對手節省研發時間或降低研發成本,對資訊所有人而言仍具有經濟價值。這對於入行門檻高的產業影響甚為明顯,例如初入高科技產業的廠商,縱使無法立即成為頂尖、主流產品,但取得初階生產技術能夠大幅節省成本,較能順利進入市場,再以該資訊為基礎改良研發新技術,向主流市場靠攏,間接甚至直接的影響了原本具備該資訊的廠商。

最後,「合理保密措施」可以說是營業秘密保護中最重要的要件了!因為營業秘密並不是不能讓別人知道,重點在於「如何維持該資訊之秘密性」。

實務見解即指出,營業秘密所有人主觀上應有保護的意願、客觀上應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並應使接觸該資訊的人認知到該資訊為營業秘密。

保密措施須達「合理」的程度,但是營業秘密法並未明文規範合理保密措施的具體內涵,導致實務產生寬嚴不一的審查標準。實務多認為保密措施必須「有效」,但並不要求須「滴水不漏」,只需要已達任何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之程度即可。實務上多認為「簽署保密協議」、「將標示機密之文件分級管理」、「設定權限控管要求輸入密碼」及「限制人員進出」等,即具備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須注意的是,雖然實務上多認簽署保密協議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但是保密協議的內容仍應盡可能明確,並且應使保密協議的相對人能清楚瞭解該保密協議的內容。

此外,實務上對於合理保密措施的審查有越來越嚴格的趨勢,有見解即指出,雖有在文件上註明「商業機密」,但未與接觸營業秘密之人簽署保密協議,亦未採取分類、分級的管理制度,不具合理保密措施;另有一見解指出,雖將資料存放在特定人員之個人筆記型電腦內,並設有開機密碼,但未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亦未於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且未對營業秘密資料的保存地點予以上鎖、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不具合理保密措施。

實務上對合理保密措施有很多討論,為了避免被認定為不具合理保密措施而不受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公司平時即應做好營業秘密的管理,並隨時關注實務動向,以避免涉訟時無法舉證之窘境;另外,可尋求導入TIPS智財管理制度,智慧財產局也備有「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皆可作為公司加強營業秘密管理的參考。

參考文獻:李雯婷,營業秘密保護—以偵查保密令為重點,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2年。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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