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群媒體興起,與新形態公眾人物合作已經成為品牌行銷的常見策略,但業者在進行相關行銷合作前,若未先就相關法令規範有基本的認識,可能輕則觸法遭裁罰,重則破壞品牌形象而得不償失。本文即簡要就合作產出的行銷內容應該注意哪些法令規範,以及企業主與網紅洽談合作時,應該留意的合約約定事項。
【文章重點摘要】
行銷內容於特定情形應充分揭露合作事實
首先,企業主若委由網紅公開發表對其企業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即通稱之「業配合作」),不論合作內容是以Facebook、Instagram、部落格貼文,或是以YouTube影片之方式呈現,皆會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薦證廣告」,而應留意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行銷內容應避免誇大不實,並留意化妝品及食品之廣告用詞
再者,前揭《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第三點亦有規範如下:「廣告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之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從而,不論是哪種類型的商品或服務,都應敦促合作之網紅在該業配合作內容中盡量呈現其真實體驗結果,以免衍生爭議。
若企業主委由網紅業配行銷之商品是化妝保養品或食品,因涉及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尚須特別留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藥事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不得虛偽誇大或宣稱療效。
與網紅間合作合約擬定
業者與適合的網紅洽談合作意向後,在正式簽立合約時,可以審視合約是否有明確約定以下事項,以確保合約盡量符合業主需求並減少雙方後續爭議。
結論
綜上所述,業者在與網紅進行業配合作時,應留意在行銷內容中明確標示商業合作之事實使觀眾知悉,並應確保合作的網紅有確實就商品或服務內容進行體驗,並盡量呈現真實體驗心得。在擬定合作合約時,除了明確揭示相關法令規定請網紅共同注意遵守,也應特別留意是否有約定網紅不得與競業品牌合作,以及產出內容歸屬的智慧財產權,防免業者進行後續利用時發生侵權,若認為合約用語有疑慮,也建議盡早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文僅擷取重點篇幅,詳文請參新創圓夢網2022.02.09周逸濱/委託網紅、YouTuber業配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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