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目前除了代理外國的Vtuber外,這幾年開始,也有許多原創的Vtuber,就像一般傳統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在個別的分眾市場開直播聊天、唱歌、跳舞、代言商品、轉播電競比賽,甚至開自己的演唱會,逐漸模糊虛擬與真實的分界。那麼,站在合約管理的角度,經營開發Vtuber與其他IP之間有什麼特殊性?該如何適用目前《著作權法》之規定去決定著作權歸屬及相關可能的法律關係?
作者/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台灣目前除了代理外國的Vtuber外,這幾年開始,也有許多原創的Vtuber,就像一般傳統經紀公司旗下的藝人,在個別的分眾市場開直播聊天、唱歌、跳舞、代言商品、轉播電競比賽,甚至開自己的演唱會,逐漸模糊虛擬與真實的分界。那麼,站在合約管理的角度,經營開發Vtuber與其他IP之間有什麼特殊性?該如何適用目前《著作權法》之規定去決定著作權歸屬及相關可能的法律關係?
Vtuber虛擬偶像出道
Vtuber出道,可以簡單分為「角色製作」、「中之人招募」以及「Vtuber直播演出」三個階段。
一、Vtuber角色製作
Vtuber角色製作,基本上可從「名稱」、「基本人物設定(出生、性別、身高、種族、喜好等)」、「角色創作(開模建置角色)」等角度切入個別討論。
二、中之人招募
Vtuber的表演之所以能夠躍然螢幕之上形同真人,必須仰賴Vtuber背後的中之人(真人直播主),才能表現出生動有個性的對話互動,讓觀眾覺得Vtuber真實而有魅力。在Vtuber公司對外徵選的時候,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由Vtuber公司委託中之人進行表演1,相較於一般藝人經紀,有以下兩個特殊之處:「Vtuber與中之人有依存性」、「中之人有保密性」。
三、Vtuber直播演出
Vtuber整體直播演出是一段複雜的表演過程,是由中之人穿戴動態感知器材,透過模組來進行Vtuber的表情、聲音、動作表演。著作權的歸屬原則上,要看Vtuber角色到底屬於誰來決定。這是因為,Vtuber的整體表演,主要還是以Vtuber角色的外觀形象呈現,且表現內容也不會超過角色模組預設的框架(就像玩遊戲不會超過遊戲預設的框架),故整體表演的著作權,可能還是應歸屬於Vtuber角色的權利人(例如:依照契約歸給Vtuber公司)。若在操作Vtuber過程中有全新獨立的表演著作、語文著作產生,這部分則建議以合約明確約定,由中之人將前述表演著作或語文著作,以轉讓或授權方式,允許公司用來與Vtuber整體表演結合使用。
結語
Vtuber的創立與經營,確實與其他IP(例如:動畫開發或演藝經紀)有不少差異。除了有動畫角色的開發過程,也有類似演藝經紀的中之人培訓與聘用關係,同時還需要運用動作捕捉技術,才能使Vtuber完美呈現在觀眾眼前。
由此可見,Vtuber直播演出是一個共同協力的複雜成果。
因此,回到合約管理的角度,就不能把過去單一產業的想法套用在Vtuber身上,必須因應其特殊性、調整各項合約內容,才能用適當有效的方式保護IP,也確保Vtuber直播表演時取得完整必要的權利,避免侵權、引發爭議。
*本文僅擷取重點篇幅,詳文請參鳴人堂 2021.12.23周逸濱、魯忠翰/成為一名優質Vtuber之前——先搞清楚相關著作權問題!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981889?fbclid=IwAR3z6kTXIxIzOcaTaaaiFLwmtPuny7YDgtDzartVC0TsseJVUUyzam5LN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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