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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製片,該如何避免《刻在》劇本著作爭議?

2021/10/29

關於劇本爭議,從過去《天堂建築師》、《我的少女時代》、《後來的我們》、《無聲》、最近宣判的《目擊者》判決,延續到現在的《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爭議不斷發生,也充分反映編劇創作之餘,還要顧慮著作權歸屬的困境。
為了解決以下問題,本所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藉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案例(不討論孰是孰非),從電影製片公司管理風險的角度,討論如何降低發生劇本侵權爭議的風險。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簡要事實整理

以下暫以新聞報導,以及瞿友寧導演臉書公布之契約節本為基礎 ,簡要整理與《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劇本創作相關的時間軸:

從柳廣輝導演口述的「原創故事」為基礎。

  1. 鄭心媚編劇以原創故事開發劇本《心天堂樂園》、《擁擠的樂園》及《在天堂的路上》。
  2. 瞿友寧導演以契約買斷了《在天堂的路上》,委託吳洛纓編劇重新撰擬故事。
  3. 瞿友寧導演另以原創故事撰寫故事大綱及分場大綱後,委託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創作劇本內容,開發劇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從上述整理可以發現,從柳廣輝導演口述原創故事開始,其後有鄭心媚、吳洛纓、詹傑及吳翰杰四位編劇先後以類似主題進行創作,那麼如果想拍攝同主題的電影,就必須釐清其中著作權(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

以下謹設計兩個實務上常見的劇本開發情況,並套用《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簡要事實,進行討論。

第一種情況,委託編劇直接依照原創故事「重新」創作電影劇本

假使瞿導所催生的氧氣電影公司,不使用鄭心媚編劇的創作內容,而委託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直接以柳廣輝導演的「原創故事」創作電影劇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須取得柳廣輝導演「原創故事」的授權

(二)可知會鄭心媚編劇將委託他人重新開發劇本

(三)與詹傑及吳翰杰編劇簽署編劇合約

此外,各種約定之間並沒有絕對正確,重點仍在雙方是否本於尊重、相互磋商(針對例如:交稿時間、創作需求、分場數量、字數、報酬、超過120%後的額外分潤、署名方式、得獎獎金分配)。另依照筆者經驗,實務上最常見的可能是情況二。

第二種情況,使用他人劇本繼續改作為電影劇本

假使氧氣電影公司購買鄭心媚編劇創作《在天堂的路上》後,決定委託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繼續改寫」為電影劇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須取得柳廣輝導演「原創故事」的授權

(二)與鄭心媚編劇簽署《在天堂的路上》的劇本協議

(三)與詹傑編劇及吳翰杰編劇簽署編劇合約

結論

一個劇本的開端,大多起源於個人生活故事或經驗,逐漸於腦海中初步形成故事情節。有了故事情節,再由編劇寫出故事大綱、分場、對白。然而創作過程中,又受制於資金及時間壓力,有人選擇(被迫)離開,有人繼續接手,到最後實際拍攝的劇本,便融合了無數人的創意於其中,也讓整個劇本的著作權歸屬變得非常複雜。

由此可見,電影製片公司責任繁重,除了承擔電影成敗對投資人負責外,從劇本源頭開始,就要盡可能在法律上用契約釐清創作過程中每一個可能涉及的著作。並與每一個潛在的權利人溝通協商,不僅確保實際拍攝劇本是合法合規的,也兼顧每一個為電影付出貢獻的人都享有該有的尊重。

 

* 本文發表於2021.09.24鳴人堂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68004?fbclid=IwAR2Rg5X7Hvwv2Ijov06X8xM-MgPLI7j3qzC52uA5YjYP-45PUUBpBlNrb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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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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