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大家遇到遊戲卡關,都會上網看攻略(或買攻略書,淚~),現在都改看遊戲直播。遊戲實況主會在直播當中,一邊解說遊戲設計概念及技巧、一邊跟粉絲互動、同時進行遊戲,其訂閱人數可能不亞於偶像明星。問題在於,實況主直播遊戲是否應該取得授權?能不能對直播影片內容主張享有著作權?
作者/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近兩年相關新聞其實有很多,例如:騰訊告玩家直播《英雄聯盟》、騰訊告抖音平台直播《王者荣耀》(玩家於該平台直播王者榮耀);又例如Capcom制定影音政策規範等。都可以發現遊戲公司不再只側重遊戲的銷售,更放眼遊戲直播。畢竟除有廣告效益外,遊戲直播本身就是一塊市場。
(一)這邊先說結論,除非符合遊戲公司的使用者條款或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否則應該都要取得授權。理由在於,玩家 自行直播線上遊戲的遊玩過程,必然使用遊戲本身的畫面及影音,至少涉及公開傳輸(或110年4月修法草案公開播送)的利用。
(二)關於合理使用部分,因為遊戲直播沒有規定在第44條至第63條,所以應依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的4大要件進行判斷,例如利用的質與量,以及對於遊戲本身的替代性影響(會不會因為看完直播就不買遊戲?)。結果則見仁見智,並由法院作成最終認定。
(一)玩家自行直播線上遊戲的遊玩過程,必然使用遊戲本身的畫面及影音,原則上應取得遊戲公司授權(可討論合理使用)固無疑問;但玩家對於直播影片的部分呈現,能不能主張有創意投入進而受著作權保護?關鍵在於,直播影片所呈現的各種元素,是否具備著作權法原創性要件。
(二)以下就遊戲直播影片所使用的各種元素(包含①遊戲固有劇情、美術及音效、②實況主進行遊戲的呈現、③實況主於遊戲直播時的解說或評論、④實況主的影片後製)逐一進行分析,並說明實況主在哪些項目可能主張擁有著作權:
①遊戲固有劇情、美術及音效(╳)
遊戲畫面屬於美術著作,配音則屬於音樂著作,本身均授權著作權法保護,且著作權財產權屬於遊戲公司或原權利人。
②實況主進行遊戲的呈現(▲)
理論上,遊戲的運行,必須透過實況主實際操作才可能產生連續性的表達,否則遊戲可能定格在單一畫面。那麼實況主能否主張因其操作貢獻,使遊戲產生連續性動態呈現,且屬於具有原創性之表達?
反對者可能認為,實況主所呈現的遊戲過程,都是在既有設定之框架下為表達,理論上不具備原創性可言。但本文認為仍應依照遊戲性質不同、遊戲自由度高低,來判斷實況主對於表達之貢獻,是否到達原創性之程度:
A. 故事性強烈,玩家自由度較低之遊戲
B. 即時戰略遊戲、5v.5電競遊戲
C. 創作型遊戲
③實況主於遊戲直播時的解說或評論(●)
如果實況主依其技術經驗而對於遊戲內容提出其獨到的解說或評論,假使具有原創性而非單純陳述事實,可能符合語文著作之要件。
④實況主的影片後製(●)
如果實況主於直播內容中有製作開頭影片、額外添加節目特殊配音、動圖或看板等,對於此等外加的元素,亦可能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圖形、音樂等著作。
* 本文發表於2021.06.25鳴人堂 :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557434 如有轉載需求,來源出處請直接援用鳴人堂。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