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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外攜入水貨回來販賣犯法嗎?

2015/09/14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從國外攜入水貨回來販賣犯法嗎?

作者/周逸濱律師

水貨,指的是平行進口貨品,並無經正式的代理商進口,可能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並在國內銷售。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而是在購買的當地屬於正牌的貨品,只是沒有經過原廠授權進口。現代資訊發達,水貨的種類也無奇不有,舉凡生活用品、家電、服飾都有人代購或採買回來販售,動漫迷喜愛的模型、原版電玩、遊戲主機也常見面水貨再市面流通,因此本文將討論未經原廠授權,自行購買水貨回來販賣,是否會觸法。

平行輸入一般會牽涉到著作權法與商標法、專利法的「權利耗盡原則(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以下分別就三種法律進行討論:
一、著作權法
一旦商品本身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著作權法第87條認為有下列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其中第4款指出:「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也就是說沒有經過持有著作財產權的人同意,自行將國外的有著作權保護之商品(縱使是正版)帶回國內是違反著作權法的。當然,如果純就著作權法第87條對人民的限制實在太過嚴苛,因此在87條-1有允許基於非營利之學術教育目的、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旅客入境時僅隨行李攜帶單件等等事由而平行輸入商品,因此到國外旅遊買回來具著作權保護之產品,在一定前提下是可以放心使用而不違法的。但是如果是為了販售或營利而大量輸入產品,就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

二、商標法
從國外購買之正牌物品通常會標示原廠之商標,此時依據商標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也明白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也就是說該商標已經在市場上透過買賣而合法流通,商標的持有人就不能在商品上主張商標專用權,因此這裡販賣這些產品並不會違反商標法。

三、專利法
依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效力不會及於該法第59條第6款:「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已經販賣其產品後,買的人拿去使用或再販賣,原則上不用擔心會被專利權人主張侵權,所以合法購買後再拿去販賣亦不會違反專利法。

現行關於平行輸入的法律規定,因立法政策與角度不同,常引起正反意見討論。但目前迫於美國的壓力,在CD、DVD、電玩、書籍等具有著作權保護的國外商品,平行輸入須特別謹慎,以免誤觸法網。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回應互動 13 comments
  • 威律法律事務所 2018/08/15 09:37

    巧克力比較不會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原則上是要留意食安法關於輸入規定以及關稅法的問題

  • hui 2017/06/24 04:39

    請問從美國及歐洲旅遊買回的巧克力及糖果,可以上網拍賣嗎?

  • hui 2017/06/24 04:39

    請問從美國及歐洲旅遊買回的巧克力及糖果,可以上網拍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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