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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 — 什麼情況會侵害營業秘密?

2020/07/24

案例:
阿蘇是某公司高階業務經理,負責公司所有客戶聯繫,結果某一天阿蘇因為其他同業挖角,決定帶槍投靠,先把公司全部客戶名單都備份到隨身碟,再提供給將跳槽之公司。但後來遭被告公司發現後,請問阿蘇是否會構成違反營業秘密之責?

作者/周逸濱律師
 

參考意見:

  • 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也就是說構成營業秘密之前提,必須是該資訊不是一般同業所知悉,而且該秘密是可以帶來經濟利益而具有一定價值,最後則是祕密擁有者必須對該秘密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否則如果放任任何人均可輕易取得,那就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
  • 另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則規定違反營業秘密法是有刑事責任的,也就是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各種行為之一時,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即便未遂也可以處罰:
  1.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2.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3. 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4.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 所以回到例題中,當公司發現阿蘇將客戶資料備份提供同業時,是否違反前述營業秘密法擅自、越權重製及洩漏之情形,需先判斷客戶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之定義,而非洩露客戶資料一律均認為構成營業秘密之洩漏:
  1. 需先確認該等客戶資料是否為一般同業所不知道的。通常會跟涉及的產業領域有關,越難以探詢、開發的客戶,可能越不為同業所知悉。
  2. 再來就是客戶資料是否具有一定經濟價值,能為公司帶來收益。這點較無疑問,一般客戶資料大概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商業價值。
  3. 最後就是公司必須要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例如說設定客戶名單的存取權限、防火牆設置、加密處理、資安管理、隨身碟管控、簽訂保密協議等等,必須對客戶名單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屬於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
  •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即便洩露客戶名單不構成營業秘密,還是有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業務侵占罪或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務請留意。

 

本文另收錄於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編印《生活法律案例彙編2》

文章上稿時間:2020/07/24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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