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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與員工獎酬工具

2019/11/27

上篇文章中已介紹了新創公司的籌資,而另一個公司初期的常見問題為,因新創團隊的部分成員已長期投入知識或技術,經營者欲使該重要成員持有公司股份,在給予獎勵的同時,亦將員工與公司的利益趨於一致。以下筆者即簡單介紹在現行公司法下,經營者得如何規劃更具彈性的員工獎酬機制。

【威律說法】專業知識

作者/周逸濱律師、黃詩婷律師

上篇文章中已介紹了新創公司的融資,而另一個公司初期的常見問題為,因新創團隊的部分成員已長期投入知識或技術,經營者欲使該重要成員持有公司股份,在給予獎勵的同時,亦將員工與公司的利益趨於一致。以下筆者即簡單介紹在現行公司法下,經營者得如何規劃更具彈性的員工獎酬機制。

 

認股權契約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公司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該員工得在一定期間內,以特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的股票,並在簽約後發給認股權憑證,原則上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例如:A公司得和績優員工甲約定,甲取得100單位的認股權,每單位1,000股,每股價格10元,且甲得於2年後行使50%的認股權,4年後行使另外50%,行使之期限為10年。

此種認股權契約的簽訂不僅達到獎勵效果,亦能兼具留住優秀人才之目的。至於公司為履行契約的股票來源,可能是大股東轉讓、增資發行新股及庫藏股,若新成立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較為不足,則可選擇以增資之方式履約,但須特別注意,以此方式轉讓給員工的股份不得就轉讓做限制;至於以庫藏股方式履約則有程序簡便、避免股權稀釋及可限制股權轉讓期間等優點,已營運一段時間且資金較為充足的公司得考慮適用。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018年公司法修正施行後,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能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此種獎勵方式之特點在於公司得就新股附上既得條件,例如約定公司的整體績效(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等)須達一定數值、員工個人的考績也須達一定標準,在上述既得條件成就前,股份應交付信託保管而不得任意移轉。透過連結績效的設計,以及得使員工無償取得股份的獎勵效果,此制度亦不失為培養公司競爭力之獎酬辦法

 

其他獎酬制度

公司法上讓員工持股的制度還有員工庫藏股、員工酬勞以及新股認購權的規定。買回庫藏股除了考量資金來源外,股數和買回金額皆有限制;發放員工酬勞的先決條件則是公司有盈餘可供分派,且須在財報上認列費用,新創公司若處於營運初期,應用上述員工庫藏股或員工酬勞二制度可能較為困難。最後就是公司法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購,但此條文僅限於通常發行新股,不包括為履行上述認股權契約或其他附認股權特別股轉換而發行新股的情形。

 

結語

綜上,非公開發行之公司在現行公司法下已有日漸多元的員工入股管道,經營者得斟酌公司之財務狀況、對持股轉讓限制之需求、員工激勵或留才等因素做綜合判斷,並向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請教各種方式在財報顯示以及稅務負擔上的差異,以規劃最適當的發行時間和條件。

 

文章上稿時間:2019/11/27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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