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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石虎列車駛出政府採購的著作權泥淖

2019/09/05

喧騰一時的石虎列車事件背後凸顯的問題主要有三:第一、「使用圖庫素材」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第二、「使用圖庫素材」是否違反採購契約?第三、「字型使用」是否侵害著作權?就上開問題已有相關文章及討論,本文擬將重點放在採購契約著作權條款的約定方式,並嘗試提供不同討論觀點。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Quote:「國立集集美術館彩繪列車亮相後爭議不斷,除了石虎畫成花豹之外,更被爆出根本是購買圖庫作品,連車廂裡頭的字體也有侵權問題。對此,觀光局26日晚間公布全新設計出來的3款新石虎圖案,並一併說明相關問題」(新聞來源:108.08.26 ETtoday新聞雲「快訊/集集彩繪列車『3款新石虎圖』出爐了 涉侵權字體也全改掉」)

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規定採購可分為工程採購、財務採購及勞務採購,而這次的標案「2019集集鐵道列車彩繪暨行銷推廣設計執行案」為取得專業團隊提供設計及行銷服務,性質屬於「勞務採購」,並於108年6月19日,由頂尖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以304萬元得標(標案案號:1080400849)。

本件的問題主要有三:第一、「使用圖庫素材」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第二、「使用圖庫素材」是否違反採購契約?第三、「字型使用」是否侵害著作權?就上開問題已有相關文章及討論,本文擬將重點放在採購契約著作權條款的約定方式,並嘗試提供不同討論觀點。

一.「使用圖庫素材」不必然侵害原權利人的著作權

「圖庫素材」如何利用,必須依照每一個圖庫的使用者條款規定,無法一概而論。所以免費素材不見得不能作為商業使用,相反的,即便付費也不見得保證使用上沒問題,重點仍在於每個圖片所授權的範圍及利用方式。本件案例應注意的授權條款至少包含:能否商業使用、是否限制輸出圖片之尺寸大小、是否應標註原作者(姓名表示權)等。

二.縱使「使用圖庫素材」未侵權,仍可能違反採購契約

如果採購契約特別要求不可以使用「圖庫素材成品」而必須全部「全新創作」,則廠商縱使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還是可能因為怠於自行創作而違反採購契約。但此部分判斷應以雙方採購契約實際約定為準(依新聞所述,雙方似未約定全新創作)。

此外,因為契約目的是推廣集集鐵道,而石虎屬於集集生態環境的物種,所以圖片欠缺石虎特徵或太像花豹,也可能屬於契約瑕疵改善的範圍。

三.「字型使用」是否侵害著作權

依過去智慧局之見解,原則上僅有「整組字群」之使用受保護,不得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利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0204b),如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40911b)。

按照上述智慧局見解,本件案例的使用樣態並非「整組字群」的使用,似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然而上開智慧局見解之理由是否充分,尚有待法院判決累積。

「設計成果」與「個別素材」著作權歸屬應脫鉤判斷

一.雖然車廂設計是一個「設計成果」,但是整體「設計成果」事實上分別由個別素材窗簾椅套內裝設計配色設計共同組成,若採購契約只單純約定「設計成果(整體車廂設計)」著作財產權屬於機關,是否能擴及「個別素材(石虎圖片)」,仍有討論空間。

二.在此必須要說明的是,機關就算沒有取得「個別素材」的著作權,還是可以透過取得授權的方式,把「個別素材」利用在「設計成果」,差別只是不能將「個別素材」抽離單獨利用(例如:拍一支金庸小說改編的宣傳影片,整體影片著作權固屬機關,但個別角色的著作權仍屬於金庸繼承人)。

完整採購合約之著作權條款,應將「個別素材」的取得及利用,以及「設計成果」的著作權歸屬均明確約定。關於「石虎圖片」取得,可能有「素材圖庫成品」、「廠商過去創作的成品」或「因標案全新創作」三種方式,而分別適用不同合約條款。

一.若素材取自「素材圖庫成品」

在此情況下,因素材成品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無法移轉或授權)仍屬於原權利人。在本案情況,設計師使用的「石虎圖片」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應屬原權利人俄羅斯畫家Ка тя Молодцова。若機關想「取得著作財產權」,採購契約就必須約定「由廠商『買斷』再『移轉』給機關」;反之,若機關只想「取得授權」,則採購契約可能約定「廠商應為機關取得重置於火車車廂、刊登於行銷網站及本契約利用範圍內所必要之一切權利」(但須注意著作權法第37條,當約定不明時,推定未授權)。

二.若素材取自「廠商過去創作的成品」

此情況與前者類似,素材成品先於標案完成,所以「著作人格權」無法再為讓與或移轉,機關至多要求廠商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關於「著作財產權」部分,機關則可依實際需求約定移轉或只是授權使用。

三.若素材「因標案全新創作」

在此情況下,素材尚未完成,所以「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可以另行約定。如果機關想要獨得全部權利,則契約可以約定「本契約所使用之一切素材均應全新創作,並以機關為著作人」。

創作者「使用圖庫」或「全新創作」的合理性,得以預算費用作為輔助判斷

一.實則,我們都喜愛原創作品,鼓勵原創同時當然也需要給予創作者相應的報酬,尊重創作者時間、精神的付出。若機關希望創作者能提供全新創作用於採購案,提供創作者合理的設計預算不僅使機關的要求更具正當性,創作者也較願意花費相當的時間、勞力創作,不失為鼓勵原創的一種方式。

二.依政府採購慣例,機關核定採購預算均有一定標準,通常會先分別評估「每一工作項目」之預算金額,並加總為總預算金額。同樣地,廠商在投標時通常也會針對「每一工作項目」個別報價,並加總為投標金額。以本件案例來說,採購預算金額為305萬(最終以304萬決標,應無低價搶標之問題),除整體設計及素材取得外,亦包括四節車廂之圖像輸出、內裝製作與卸除,以及相關行銷宣傳(記者會、體驗活動)等不同工作項目。

三.從而,我們如果參考當初機關招標文件或廠商投標文件的單價分析,應可知悉設計項目的預算,藉此推估機關在設計項目之預算設定是否合理?是否給予得標廠商相對應的設計報酬。

四.更重要的是,隨著機關委外製作宣傳、設計行銷、舉辦活動越來越多,甚至「機關小編」也會因為錄製影片或製作文宣而有使用素材的問題。建議機關未來招標時,在招標文件明列有無重新設計或取得特定素材之具體需求,同時撥付相應的預算,以期兼顧公平、降低爭議。

參考資料:108.08.26 ETtoday新聞雲「快訊/集集彩繪列車『3款新石虎圖』出爐了 涉侵權字體也全改掉」,記者賴文萱(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26/1521798.htm)。

 

文章上稿時間:2019/09/05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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