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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出版有聲書,能不能同步播放字幕?

2019/08/28

Amazon被授權製作有聲書(以音檔方式重製原著作),但卻提供消費者同步播放字幕功能(以字幕方式重製原著作),是否逾越原授權之範圍?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威律說法】時事評析

作者/周逸濱律師、魯忠翰律師

Quote:「亞馬遜正被美國頂級出版商協會(AAP)7 家出版巨頭控告。控告的原因是,亞馬遜計劃在旗下有聲讀物公司 Audible,推出名為「Audible Captions」的功能,可讓你在聽亞馬遜的有聲讀物時,還能看螢幕同步的文字。」

問題在於Amazon只有被授權製作有聲書(以音檔方式重製原著作),但卻同步透過AI將語音轉換成文字播放(以字幕方式重製原著作),是否逾越原授權之範圍?Amazon能否主張合理使用?以下就我國情況討論。

「同步播放文字,是否逾越原授權之範圍?」

出版有聲書,是將「原作品(語文著作)」以音檔(或影音檔)之方式重製並利用,所以Amazon當然也有取得原作品之「重製權」,但關鍵在於「利用方式」是否經過授權。

Amazon就原作品的「利用方式」,應僅止於「錄製音檔」,解釋上應該不包含「製作同步字幕」。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倘契約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從而倘若授權契約未明定「製作同步字幕」,則應另外取得授權。

「能否主張合理使用?」

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綜合判斷以下要件: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Amazon雖然主張字幕輔助收聽,具有教育性質。但整體商業模式仍為營利性質。又字幕本身直接轉譯音檔內容,所利用之質量及比例均不低。就此觀點而言,確實不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但可以討論的是,如果字幕是與音檔「同步生成、隨即消失」,且不會另外給予「全文文本」,那麼對於出版社而言,影響實體書和電子書的競爭對手仍是有聲書本身,至於額外播放字幕似乎不過度影響市場價值。至於最終能否主張合理使用,尚無法一概而論。

「著作人格權?」

倘AI生成字幕文字存有大量錯誤,導致聽眾對於原作品反感,進而損害原作品之品質,當然也有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參考資料:2019.08.27科技新報,「亞馬遜被 7 家出版巨頭提起告訴,因為『有聲讀物轉文字』侵權」,作者:愛范兒(網址:http://technews.tw/2019/08/27/amazon-audible-is-sued-by-7-publishers/)。

 

文章上稿時間:2019/08/28

封面圖片來源:123R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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