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稅捐稽徵法§12-1IV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事實成就之要件,負有客觀舉證責任。倘若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狀態,不利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承擔。本文將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38號判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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